:::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導覽 分類檢索 聯絡我們 常見問答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進出口船舶及船員行李檢查須知

壹、船舶檢查

一、船舶進(出)口如何辦理預報

(一) 船舶進口預報

進口船舶之船長或由其委託之船舶所屬業者,應於船舶進口二十四小時前向海關提出船舶進港預報單,如因故提早、遲延或中止進口者,應立即向海關報明提早、延期或註銷。但預報資料經由港務分公司提供予海關者,船長或由其委託之船舶所屬業者得免傳輸船舶進港預報單訊息或檢具書面船舶進港預報單。

(二) 船舶出口預報

海運新出口通關制度實施以後,船公司已免向海關申報「出口船舶開航預報單」(簡5251),惟船公司為掌控攬貨截止日,週知出口廠商、報關業及有效處理裝船結關開航等出口作業秩序,由通關網路設置船期資料庫,開放做為船期表功能,以利報關業及出口廠商查詢及作業。

二、船方協助海關檢查

(一)船舶進出港前,船舶負責人應督飭各部門主管人員注意檢查,如發現有私運貨物、或其服務人員攜帶違禁或違章物品,或超額金銀幣鈔等違法情事,應即報告當地海關處理。

(二)船舶負責人及服務人員遇海關關員在該船上執行任務時,應予密切協助,並接受檢查。

三、海關登輪施行檢查之時間

海關檢查人員應於進口船舶到達外港及出口船舶開離碇泊地點前,對該船施行監視及檢查,並於檢查任務完畢後即行離去。

四、檢查人員應著制服

海關檢查人員登輪執行任務時,應著規定制服或佩徽章或提示足以證明其身份之其他憑證。

五、登輪檢查

(一)海關檢查人員登輪後,應先會知該輪船長或大副或其他當值之高級船員。並核閱船方向海關申報之司多單,進(出)口艙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方得搜查。

(二)海關檢查人員於搜查船上之駕駛室、船員室、儲存室、機器間、鍋爐間及其他場所時,應先通知該船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到場拆卸、開鎖、搬移或眼同作證至檢查完畢為止。

六、繕填搜查筆錄

(一)海關檢查人員執行檢查工作完竣時,不論有無扣押物品均應繕填「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查筆錄」責由該船負責人簽字蓋章證明。

(二)海關人員執行檢查,如有扣押物品,應會同該輪負責人共同清點,逐項登載於上述清單上。於繕寫被扣押貨物持有人及其職位時,如為本國籍者,應載明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住所。其為外國籍者,應載明其護照號碼。查獲未稅洋菸酒時,另須製作涉案人之「談話筆錄」。

七、搜身

關於船舶服務人員身體之搜索除非遇有下列情形不得從事:具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經拒絕交驗該項物件者。
 
八、案件處理

海關檢查人員如查獲違章或走私案件,其物品由海關處理,有關人犯如經海關核明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者由海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涉及治安案件時移送治安機關辦理。

list-icon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貳、如何辦理調岸船員行李檢查

一、對象

中華民國籍之職業船員,在國內設有戶籍於船行途中執行船員職務,名列船員名單,到達臺灣後奉其所屬輪船公司命令調岸服務,或因其他事故離船之船員,但其在外國解僱乘搭他輪返國者不包括在內。
 
二、行李移動押運應辦事項

調岸船員所屬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應以書面連同入境之船員名單或護照向本關稽查組申請派員登輪將行李押回海關實施檢查。

三、船員入境應填具船員入境申報單(以下簡稱D/F) 調岸船員攜帶行李物品入境應填具D/F向海關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詳細報明:

(一)所攜帶行李有應稅物品、新品、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
(二)攜帶有金銀(包括條、塊、片、錠)者。
(三)攜帶有武器、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彈藥及其他違禁物品。
(四)攜帶有放射性物質及X光儀器者。
(五)攜帶有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六)攜帶有超額新台幣及外幣者。

四、行李之查驗

檢查關員依據船員所填具之D/F著手實施檢查,依規定徵、免稅放行或查扣。

五、准予免稅範圍

調岸船員得免稅攜帶左列物品:

(一)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或小樣品酒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菸25支或  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成年船員為限。
(二)少量之罐頭及食品(限由非疫區進口)。
(三)自用之舊衣著。
(四)自用之舊被褥類。
(五)自用之舊照相機1架及新膠片6捲。
(六)自用之舊手提打字機1架。
(七)自用之舊樂器1件(鋼琴及電子琴除外)。
(八)自用之舊鐘1只。
(九)自用之舊望遠鏡1具(以無軍用裝置者為限)。
(十)隨身所攜帶之手錶1只、墨水筆1支、活動鉛筆1支與原子筆1支。
(十一)自用之舊電熨斗1只。
(十二)個人生活、風景、會議記錄或其他少量無商業價值之電影片、幻燈片、錄音帶。
(十三)自用之舊體育用具1具。
(十四)自用之舊手提型機具包括:收音機、錄音機、收錄音機(機身與喇叭分離者除外)、電唱機、八位數以下之袖珍型電算器、血壓計、度量衡器、計量器、手工具等,各1具。
(十五)其他雜項零星之自用品舊品。
(十六)前列各款以外非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船員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
調岸船員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六、應稅物品限值

調岸船員攜帶行李物品進口,如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者均為應稅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金2萬元為限。
調岸船員攜帶之行李物品,雖超過上列限量及限額者,如已據實申報,應於入境日起2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稅放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逾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辦理變賣或銷燬。
 
七、報關期限

船員行李物品應於其所搭乘之船舶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驗,逾限依關稅法第73條之規定辦理。

八、繳稅方式

向臺灣銀行收稅處繳付現款。
 
九、稅款計算方法如左

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29條至第36條規定核定。
 
△如依同法第35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左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1.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2.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3.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一)進口稅之計算:
 
1.自用行李以外之應稅零星物品: 進口稅=完稅價格×統一稅率(5%)
2.電器類或大宗(件)物品: 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
3.從量課稅物品: 進口稅=從量課稅稅額×數(重)量

(三)貨物稅之計算: 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稅率
(四)營業稅之計算: 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或菸酒稅)×5%
(五)菸酒稅之計算:
 
1.菸品應徵稅額如下:
 
(1)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
(2)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590元。
(3)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590元。
(4)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590元。

2.酒品應徵稅額如下:

(1)釀造酒類:
 
1.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26元。
2.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2)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
(3)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85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4)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台幣9元。

(5)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台幣7元。

(6)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5元。

(六)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1)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000元。
(2)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000元。
(3)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000元。
(4)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000元。

十、美金、外幣、新台幣、人民幣及有價證券攜帶入境限制要點:

(一)黃金:船員攜帶黃金入境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幣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二)外幣:船員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美幣1萬元等值現金者,應於入境時繕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額部分沒入之。

(三)新台幣:船員攜帶新台幣入境以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

(四)人民幣:船員攜帶人民幣入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五)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船員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十一、藥品類攜帶入境之規定

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必須申報,超過「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少量自用藥物進口限量表」規定之限量,經向海關申報者,責令退運,未申報者除依法沒入外,如所攜帶藥品列屬禁藥,並依法移送法辦。
 
十二、管制物品、違禁物品不得攜帶入境

調岸船員禁止攜帶左列物品入境(持有、使用、販售均將受嚴罰)

(一)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二)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彈、毒器以及其他兵器。。
(三)鴉片、罌栗種子、大麻、高根、化學合成劑、麻醉藥物及製劑及其他危險藥物。
(四)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性管制物品及藥物(包括大麻煙)。
(五)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六)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七)其他法律規定之違禁品例如:疫區進口之食品、水果等。

△參考法條: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管理外滙條例。
關稅法。
貨物稅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
菸酒稅法。

參、如何辦理受僱船員行李檢查


一、以書面申請

受僱船員所屬公司或其代理行應持經證照查驗單位核准出境之船員名單向本關申請上船船員行李檢查及押運。

二、填寫出境船員申報單

受僱船員填寫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詳細報明:

(一)攜帶外幣現鈔、新台幣及金銀飾等物品者。
(二)原自國外入境之船員,於入境時所攜帶之外幣向海關申報有案,再將用剩外幣攜帶出境。
(三)如攜帶有貨樣或其他隨身自用品(如照相機、錄音機及電子計算機等)日後預備再由國外帶回者。

三、行李之查驗

檢查關員依據船員自行填具之申報單著手實施檢查,依規定查驗放行。
 
四、攜帶黃金、外幣、人民幣、新台幣及有價證券出境之限制要點

(一)黃金:船員攜帶黃金出口不予限制,但應於出境時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二)外幣:船員出境攜帶超過美幣1萬元等值現金者,應向海關報明登記。未依規定報明登記者,其超額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三)新台幣:船員出境攜帶新台幣以1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四)人民幣:船員出境攜帶人民幣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申報不實者,其超過2萬元部分沒入之。

(五)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船員出境攜帶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五、左列物品禁止攜帶出境

(一)未經合法授權之外文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及翻印外文書籍之底版。
(二)未經合法授權翻製之外國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外國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外國唱片之圓標及封套。
(三)古董、古幣、古書。
(四)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器及其他兵器。
(五)宣傳共產主義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六)偽造或變造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單憑證。
(七)鴉片類(包括罌栗種子)、大麻類、高根類、化學合成麻醉品類及以上各類物品之各種藥劑。
(八)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動物標本、果樹苗等)。
(九)未經電監專員檢驗加封之電腦媒體(包磁帶、磁片、卡片、穿孔帶)。

△參考資料: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管理外滙條例。

肆、如何辦理過境船員行李檢查


一、「查驗行李之申請」及「行李之押運」之規定與前述調岸船員相同。

二、過境船員行李得暫存關棧,以四十五日為限,貨主應在期限內申報出口或辦理退運,逾限者,準用行李完稅及退運之期限及待辦物品之處理之規定辦理。
 
三、過境船員之行李不得稅放,應依左列情形辦理。
 
(一)由關員押往出口地海關監視隨同本人出境。
(二)由關員加封於保稅卡車駛往出口地,由出口地海關監視出境。
(三)凡應稅及封發之過境行李數量不多,得酌情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以押金方式並切結保證負責攜帶應稅及封發物品往出口地海關監視出境,俟出境監視關員簽證後退還押金。
 

伍、如何辦理回航船員攜帶自用物品進口

 


一、對象

中華民國國籍之船員,在國內設有戶籍,自國外回航,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者。

二、物品之申報

回航船員攜帶自用物品進口,應於船舶進港時,由船長列入包件清單附於進口艙單,另由船員依規定表格填列「船員國外回航攜帶並起岸進口自用物品申報單」經船長簽證無訛後,向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
 
三、物品之查驗

(一)回航船員攜帶合於免稅範圍之物品進口者,得由海關理船關員查驗,並在包件清單及自用物品申報單上簽章後放行。但每人每航次以一次為限。
 
(二)船員回航攜帶自用品進口,未經理船關員驗放者,應將物品各自包妥繫上名牌、附註船名、航次聚集一處,以備理船關員加封,待押運關員啟封押運。
 
(三)回航船員所屬公司或其代理行應以書面向海關檢查單位申請派員登輪押運物品回關辦理查驗手續。

(四)船員回航攜帶物品進口,無法立即辦理驗放手續者,得由船員將物品暫存海關倉庫,由海關掣給收據,候由船員本人或其代理人持憑該收據來關辦理完稅提領或退運手續。
 
四、物品完稅價格之限制

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每一航次每人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之完稅價格,不得超過美金500元限額。

五、物品數量之規定

(一)船員攜帶行李物品進口如合於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本辦法)規定之範圍及限額者,免辦輸入許可證,經由海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捐驗放;其完稅價格超過美金2萬元,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才准於稅放。
(二)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除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外,其有超逾者,準用入境旅客攜帶行李品報驗稅放辦法有關之規定。
 
六、物品之免稅

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除菸酒及管制品外,其完稅價格總和在新台幣4,000元以下而非違禁品或禁止或管制進口者,得予免稅。

七、物品完稅價格之核定

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之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29條至第36條規定核定。如依同法第35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左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依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八、繳稅放行

回航船員自用物品查驗後,其應稅物品部份經分類估價、開掣稅款繳納證至臺灣銀行收稅處繳付現款後,始得放行。

九、回航船員攜帶進口物品,不得轉售圖利,違者,依關稅法第55條及第76條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陸、重要參考法條


一、關稅法及關稅施行細則。
二、海關緝私條例。
三、懲治走私條例暨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四、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限量表。
五、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六、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七、管理外滙條例。

柒、承辦業務單位連絡電話:(04)26565101分機153

 

 

 

 

 

 

 

發布日期:109-02-20 點閱次數:6203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