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標題 |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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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客入境本國,攜帶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1條,處罰鍰新臺幣50,000元,併沒入貨物銷毀。(依據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之菸害防制法) | 114-03-04 |
2 | 旅客入境,攜帶米(共56公斤)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沒入貨物。 | 113-04-16 |
3 | 旅客入境,攜帶菸酒(紙菸共56條)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處罰鍰新臺幣55,000元,並沒入貨物。(依據110年1月1日起實施之裁罰基準) | 110-02-25 |
4 | 旅客出境攜帶人民幣2萬8千元,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除依規定發還法定限額2萬元外,其餘超額人民幣8千元沒入。 | 107-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