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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實:
旅客未據口頭或書面申報攜帶超額人民幣出境,於其所攜帶之行李內,發現旅客攜帶人民幣2萬8千元,除依規定發還法定限額人民幣2萬元外,其餘超額人民幣8千元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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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及其法律依據:
本案旅客攜帶逾免申報數量之人民幣,未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及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向海關申報,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2條等規定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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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事項:
入出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人民幣、外幣、黃金及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之限額規定及違反規定處置如下:
(一)入境
項目 | 限額規定 | 違反規定處置 |
新臺幣 | 入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額部分,雖經申報仍應予退運。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未申報: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 |
申報不實: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人民幣 | 客攜帶人民幣入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入(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 未申報: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 |
申報不實: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外幣 (含香港或澳門地區發行之貨幣) |
旅客攜帶外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 | 未申報: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 |
申報不實: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有價證券 | 旅客入境攜帶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 |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
黃金 | 所攜黃金總值逾美幣2萬元以上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另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 |
(二)出境
項目 | 限額規定 | 違反規定處置 |
新臺幣 | 出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額部分,雖經申報仍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未申報: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 |
申報不實: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人民幣 | 旅客攜帶人民幣出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 | 未申報: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 |
申報不實: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外幣 (含香港或澳門地區發行之貨幣) |
旅客攜帶外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 | 未申報: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 |
申報不實: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有價證券 | 旅客出境攜帶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 |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
黃金 | 所攜黃金總值逾美幣2萬元以上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另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