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長與民有約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關務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業規定
一、本關為辦理「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四點所定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下稱本活動),加強為民服務,增進溝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活動由關務長或副關務長主持,或視個案情況,另行指定業務主管代理主持。
本活動涉及之相關業務單位,應於約見時日派員出席,並協助解答問題。
三、本活動採預約方式辦理,由本關服務中心請申請人一併提出約見事由,繕寫登記表(pdf檔案、odt檔案)受理預約登記
四、申請預約本活動,得以電話或書面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登記後始發現者,取消其登記:
(一) 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各款情事者。
(二) 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三) 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四)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五) 申請事由涉及依法應予保密案件。
五、秘書室企考機要股於受理申請後,安排會面事宜,並通知相關單位出席。
六、本活動之晤談內容,由秘書室企考機要股陪同人員作成紀錄(pdf檔案、odt檔案),陳報關務長核閱後,交由相關單位研議辦理,相關單位於七日內將辦理情形陳報關務長核閱後函復晤談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簽請延長,必要時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晤談人。
七、本活動登記表,由秘書室企考機要股列管追蹤,並列入為民服務工作績效資料。
八、本作業規定經關務長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