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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報關須知

旅客出境報關須知

一、申報

出境旅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海關報明:

(一)攜帶超額新臺幣、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人民幣、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黃金及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者。

(二)攜帶貨樣或其他隨身自用物品(如:個人電腦、專業用攝影、照相器材等),其價值逾免稅限額且日後預備再由國外帶回者。

(三)攜帶有電腦軟體者,請主動報關,以便驗放。
 

二、新臺幣、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人民幣、有價證券、黃金及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

(一)新臺幣:

出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額部分,雖經申報仍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二)外幣:

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登記;未經申報,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三)人民幣:

金額以2萬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限額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四)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五)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另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許可證申請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電話02-23512071。

(六)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攜帶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應向海關申報;逾美幣2萬元者,另請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

三、出口限額

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表一)、(表二)」之物品,其價值以美幣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或屬該「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物品者,須繳驗輸出許可證始准出口。

四、禁止攜帶出境物品

(一)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書籍、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古物等。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四)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六)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出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七)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服務電話:
稽查組巡緝課(臺中港)04-26565101分機151
稽查組檢查課(駐臺中航空站) 04-26155098

 

 

 

 

 

 

發布日期:111-11-18 點閱次數: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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