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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報關須知

 

旅客入境報關須知

一、申報

(一)紅線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查驗通關:

1. 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免稅規定者。

2. 攜帶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總價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3. 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4. 攜帶新臺幣逾十萬元者。

5.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者。

6. 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7. 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

8. 有不隨身行李(後送行李)者。

9. 有攜帶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

10. 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綠線通關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持憑護照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9條」規定,對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旅客行李進行檢查。若有任何疑問,請走紅線檯向海關詢問。
 

二、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

(一)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範圍如下:

        1. 酒1公升(不限瓶數),以年滿18歲之旅客為限;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3者擇1),以年滿20歲之旅客為限。

        2. 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

        3. 上列1.、2.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

(二)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者免稅。

 

三、應稅範圍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如已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一)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1.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包括視同行李物品之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2萬元為限。

2.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3. 進口供餽贈或自用之洋菸酒,其數量不得超過酒5公升(但攜帶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捲菸1,000支或菸絲5磅或雪茄125支,超過限量者,應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以廠商名義報關進口。

4. 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5. 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依4.規定辦理稅放。

6. 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自入境之翌日起2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處理。

(二)不隨身行李物品(後送行李)

        1. 不隨身行李物品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得於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口。

        2. 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核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3. 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73條之規定辦理。

        4. 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

四、新臺幣、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人民幣、有價證券、黃金及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一)新臺幣

      入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額部分,雖經申報仍應予退運。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二)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

      攜帶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申報,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三)人民幣

      攜帶人民幣入境逾2萬元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如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四)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五)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另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許可證申請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電話02-23512071。

(六)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攜帶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應向海關申報;逾美幣2萬元者,另請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

五、藥品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 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 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始可攜帶入境。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 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 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

(三)西藥:

1.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2.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四)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五)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1.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

2.中藥製劑(藥品):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

3.於前述限量外攜帶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六)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度數為限。

(七)自用藥物限量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八)輸入許可申請或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證明書申請,請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服務電話:02-27878200。

六、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限量

(一)農畜水產品類6公斤,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

(二)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

(三)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規定,請洽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02-23431401、0800-039131。

(五)為防範非洲豬瘟,保護臺灣豬隻健康,旅客違規攜帶肉製品(含真空包裝)入境,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之1條修正案(已於107年11月30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詳細疫情資訊,請參考防檢署網頁非洲豬瘟專區

七、禁止攜帶物品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三)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不得進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四)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五)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六)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七)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注意事項

★切勿替他人攜帶物品,若所攜帶物品是禁止、管制或需繳稅物品,旅客必須為這些物品負責。

★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8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為限。

★紅綠線檯通關檢查:入境旅客必須自行決定應該使用哪個通道通關,選擇綠線檯將被視為未攜帶任何須申報物品。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入境行李檢查:旅客自行打開行李供海關檢查,並在檢查完後收拾行李。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懲處。

★本須知僅供參考,法令若有修訂,應以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附表: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限量表

八、禁止攜帶加熱菸入境

基於維護國人健康及菸害防制之考量,目前尚無通過健康風險評之加熱菸,故旅客入境時禁止攜帶加熱菸,違反者,將依菸酒管理法或菸害防制法規定,除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等菸品。
 

★服務電話:
稽查組巡緝課(臺中港)04-26565101分機151

稽查組檢查課(駐臺中航空站) 04-26155098

 

 

 

 

 

 

 

發布日期:113-04-16 點閱次數: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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