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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廊展覽規範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文化藝廊展覽作業規範

壹、目的

為藝術品展出、美化辦公環境、培養同仁知性教育及提供洽公民眾藝品欣賞環境,特於本關1樓公共區域設置文化藝廊供展覽使用,並訂定本作業規範。

貳、參展對象

一、 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藝術團體、機關、學校、海關同仁以及其他藝術創作或愛好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得向本關申請展覽。

二、 申請方式:申請人須於展期前1個月以上,填具本關文化藝廊展覽申請表(附件)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親送、郵寄及傳真等申請方式皆可。

聯絡方式

地址: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10段2號B棟

電話:04-26565101 分機100

傳真:04-26564834  

三、 申請規範

(一) 申請人經本關審核同意後,以無償方式提供場地展示,展出日期由本關排定。

(二) 展出日期經排定後,如未能如期展出,應於1個月前通知本關。

參、展覽類別

藝品展覽定為攝影、國畫、水彩畫、油畫、版畫、膠彩畫、書法、雕塑、複合媒材及其他適合在本關展出之作品。

 

肆、展期

一、 作品展覽時間應在本關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0-17:00),例假日不開放。展覽檔期每次以1個月為原則,若經本關同意,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二、 展覽場地如遇本關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關另行通知安排展覽檔期。

伍、展出應遵守事項

一、 場地佈置

(一) 除經本關同意外,以使用本關原有掛勾為主,勿以圖釘或膠帶黏貼,以免毀損牆面。

(二) 展場內勿放置花籃、花圈及盆栽,以維護環境清潔。

(三) 展場內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並保持展場空間潔淨。

(四) 作品須裝框、裱褙完成始得展出,包裝、運送及保險,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 展出現場佈置由申請人與本關共同研商決定,須於展出前1日完成。展出作品應於展覽結束次日拆件完畢並將展場恢復原狀。

(六) 展出藝術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商業行為,政治立場或具爭議性之作品不得展出。

(七) 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說明資料外,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

(八) 申請人得將每件作品之主題及創作意境以簡練語句加註,並註明作者姓名、簡歷等,以提高觀眾欣賞興趣。

二、 宣傳事項

(一) 於文化藝廊舉辦之各項展覽,本關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二) 申請人如印製請東、宣傳資料,其資料內容需事先與本關商議審核後,由申請人自費印製。

(三) 申請人請於展覽前1星期提供展出資料(電子檔),提供本關文宣用。

(四) 申請人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須與本關預約協調辦理,其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三、 安全維護

(一) 申請人應依本關之規定使用場地,並負責現場維護、清理之責。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本關設備有所損壞者,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二) 展覽內容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三) 展出期間,貴重作品之保險由申請人或團體自行投保,展出作品於展覽期間如有被毀損情事或遺失者,由申請人所投保之保險金補償之。申請人不得另外請求本關賠償,但本關應協助處理。

(四) 本關僅提供展出場地不負展品保管責任。

陸、申請展出如有違反上述各款情形者,本關得立即請其改善或停止展出。

柒、本作業規範奉關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布日期:106-03-31 點閱次數: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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