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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入境,攜帶菸酒(紙菸共56條)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處罰鍰新臺幣55,000元,並沒入貨物。(依據110年1月1日起實施之裁罰基準)
  1. 本案事實:旅客逕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未據口頭或書面申報,於其所攜帶之行李內,發現未申報超量香菸56條,爰予依法論處。另規定可攜帶限額1條已當場驗放。
  2. 理由及其法律依據:旅客攜帶逾免稅數量之菸酒,未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3款及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裁處罰鍰併沒入。

  3. 應注意事項: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可攜帶菸酒產品相關規定如下:

    ※以下數量均須包含免稅商店購得之菸酒產品。

(一)免稅規定:
 

免稅規定
類別 數量 附註
酒類 1公升(不限瓶數)。

1.未逾免稅數量,得免證並免徵進口稅,毋需向海關申報可逕行攜入。


2.超逾免稅數量,應由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申報通關,限量規定內之菸酒產品,經查驗並繳稅後辦理放行。

菸類 (1) 捲菸200支,或
(2) 雪茄25支,或
(3) 菸絲1磅。

(二)限量規定(指有申報,惟超過前開免稅數量規定):

限定規定
類別 數量 附註
酒類

5公升(不限瓶數)。

但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

1.未超過本表限量規定,得免證並扣除免稅數量,繳稅放行。


2.如超過本表限量規定,該次攜帶入境之菸酒產品,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以廠商名義辦理報關進口,或就超逾部分辦理退運。

菸類

(1) 捲菸5條(1,000支),或

(2) 雪茄125支,或

(3) 菸絲5磅。

(三)裁罰規定(未申報,超過免稅數量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自110年11日起生效實施之裁罰基準如下表

裁罰基準表
品項   新臺幣/每單位 單位
捲菸   1,000元 條(200支)
菸絲   3,000元
雪茄 非葉捲 500元 25支
葉捲 4,000元
酒精成分 ≦ 10% 500元 公升
酒精成分 > 10% 2,000元

 

發布日期:110-02-25 點閱次數: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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