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事實:旅客逕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未據口頭或書面申報,於其所攜帶之行李內,發現未申報超量香菸56條,爰予依法論處。另規定可攜帶限額1條已當場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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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及其法律依據:旅客攜帶逾免稅數量之菸酒,未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3款及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裁處罰鍰併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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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事項: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可攜帶菸酒產品相關規定如下:
※以下數量均須包含免稅商店購得之菸酒產品。
(一)免稅規定:
類別 | 數量 | 附註 |
酒類 | 1公升(不限瓶數)。 | 1.未逾免稅數量,得免證並免徵進口稅,毋需向海關申報可逕行攜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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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類 | (1) 捲菸200支,或 (2) 雪茄25支,或 (3) 菸絲1磅。 |
(二)限量規定(指有申報,惟超過前開免稅數量規定):
類別 | 數量 | 附註 |
酒類 | 5公升(不限瓶數)。 但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 |
1.未超過本表限量規定,得免證並扣除免稅數量,繳稅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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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類 | (1) 捲菸5條(1,000支),或 (2) 雪茄125支,或 (3) 菸絲5磅。 |
(三)裁罰規定(未申報,超過免稅數量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自110年11日起生效實施之裁罰基準如下表:
品項 | 新臺幣/每單位 | 單位 | |
捲菸 | 1,000元 | 條(200支) | |
菸絲 | 3,000元 | 磅 | |
雪茄 | 非葉捲 | 500元 | 25支 |
葉捲 | 4,000元 | ||
酒 | 酒精成分 ≦ 10% | 500元 | 公升 |
酒精成分 > 10% | 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