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導覽 分類檢索 聯絡我們 常見問答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旅客入境,攜帶米(共56公斤)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沒入貨物。
  1. 本案事實

    旅客未據口頭或書面申報,逕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於其行李內,發現未申報超量越南米55公斤,爰予依法論處。另規定可攜帶限額1公斤已當場驗放。

  2. 理由及其法律依據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品匿不申報者,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之規定,貨物沒入之。

  3. 應注意事項

    (一)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 品等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 通關。(法令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 條)

    (二)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 限。入境旅客攜帶農畜水產品相關規定如下:

農畜水產品類
品名 備註
農畜水產品類

1、食米、花生(限熟品)、蒜頭(限熟品)、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

2、新鮮水果禁止攜帶。

3、活動物及其產品禁止攜帶。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以及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不在此限。

4、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禁止攜帶。但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免稅規定: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未逾新臺幣2萬元者免稅,如逾免稅限額者,超出部分應 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法令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12條)

 

(四) 食品査驗規定:旅客輸入食品供自用者,其價值在1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可逕行攜入,免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申請查驗。關於食品查驗事宜,請電洽該署服務電話:02- 27878200。(法令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1月5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3340號公告)

(五) 檢疫規定:關於檢疫事宜,請電洽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24小時服務電話:03-3982268或請參考防檢署所訂之「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發布日期:113-04-16 點閱次數:1786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