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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入境本國,攜帶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1條,處罰鍰新臺幣50,000元,併沒入貨物銷毀。(依據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之菸害防制法)

一、本案事實:旅客入境臺中國際機場逕由綠線檯(免申報)通關,本關關員於其所攜帶之行李內,發現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1條,經關員扣留菸品後移送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裁處該旅客罰緩新臺幣50,000元併銷毀貨物。

二、理由及其法律依據:旅客攜帶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入境通關,主管機關因旅客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裁處。

(一)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未依第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三)菸害防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三、應注意事項:旅客攜帶電子菸及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式菸品入境,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為避免旅客違規受罰,本關除於入境行李提領處播放宣導短片外,亦於入境旅客通關檯前及行李轉盤上設置明顯告示牌,提醒旅客注意加熱菸、電子菸等相關規範,切勿攜帶違規菸品入境,以免違規受罰。
 

發布日期:114-03-04 點閱次數: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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