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口貨物若未加工或稅則號別前六碼未改變,則產地不能標示為台灣生產。
2、進口貨物若為賣方無償(Free of charge)贈與,應如數登入原料帳或物料帳。
3、待報廢品及生產線上在製品、原物料,於年度盤存時,應列入盤存。
4、公司職員(客戶)自行攜帶進口或由快遞業者申報進口之保稅物品,應如數登入原料帳或物料帳。
5、保稅人員自行點驗進口保稅原料時,發現實到數量短少或超過報單所申 報數量時(短裝或溢裝),在未經本關核准前,應照核發之進口報單副本所列之數量填列,經核准後始可調整,溢裝者以正數填列,短裝者以負數填列。
6、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自行購入非保稅原料、物料,如添加保稅原料製成保稅產品內銷時,應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7、21、25條規定,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7、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未添加任何保稅原料、物料,因係屬銷售勞務範疇,應由區內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無須報關,但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後,自行點驗進出區,並登錄受託加工貨品進出廠紀錄卡。
8、原料帳之數量單位欄之單位,應與進口報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上所列單位一致,倘進口報單所列之數量單位與帳上所列有不一致時,應依公定換算公式折算。
9、區內交易時,原料帳中之進口報單欄,應填入區內交易申報書之編號。
10、接管或年度盤存後,區內事業發現錯誤時,應於盤存後2週內,該項貨品未動用前,向駐區海關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11、海關進、出口報單料(型)號欄位長度僅有15 byte,所以區內事業編列原料(產品)編號時儘量不要超過15碼。
12、成品出口後因故復運進口,經辦妥通關手續後憑「復運進口報單副本」辦理存倉事宜。將復運數量以紅字或負數登載於出倉數量欄及出口數量欄,並於備註欄註明「復運進口」,將進口報單號碼登入出口報單號碼欄,並將放行日期登入出廠驗放日期欄。
13、出區放行單在使用前,不得有預行簽章情事,如有填寫錯誤或填具後貨物未出區(廠)時,不得撕毀,應予作廢並留存備查。
14、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若須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應向駐區海關以B1報單辦理入區報關手續,並於原料帳之保稅進口數量欄載登載。
15、從成品倉提領退回生產線修理或檢(測)試時,應於成品帳之進倉數量欄以負數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退回生產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