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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者常見錯誤一覽表
運輸業者常見錯誤一覽表

運輸業常見錯誤(違規)一覽表

項次 曾經發生錯誤(違規)情形 處分依據
某船務代理公司於99年9月16日向海關申請運輸業登記證校正,惟查其前次校正日期為93年12月12日,嗣後均未校正,核已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3條,「運輸業完成登記後,由海關發給登記證,並應每2年向海關辦理校正1次。」規定。 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0條之1轉據關稅法第83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
某航運公司因變更資本額,於103年8月15日向海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登記證,惟查該公司業於103年4月15日經經濟部經授○字第○○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而未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30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核已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4條「運輸業完成登記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30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一)變更負責人。…(四)增減資本額。」規定。 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0條之1轉據關稅法第83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某船務代理公司於99年1月4日辦理結關時,提供○○輪之退關文件及傳輸出口艙單明細,因未善盡查證之責,致所出具之退關報告及所傳輸之出口艙單中退關註記與事實不符,核已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5條「運輸業申報運輸工具進口或結關,其所填具之報告、申報單、貨物艙單、…裝貨單等文件,不得有詐欺、偽造或其他違法情事。」規定。 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0條之1轉據關稅法第83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某船務代理公司代理之○○輪,於99年4月3日18時連線申報進口艙單,惟於99年4月10日9時30分始申請更改艙單號碼第○○號之收貨人,距該輪抵達時間99年4月5日8時已逾72小時,核已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之1「船舶抵達前連線申報艙單者,申請更正艙單應於抵達後72小時內申請。」規定。 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5條轉據關稅法第83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某船務代理公司代理之○○輪,於104年4月21日進口停泊於W11碼頭,104年4月23日始向海關申報進口,已逾24小時,核已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7條之2「進口船舶抵達後,船長或由其委託之船舶所屬業者應於24小時內向海關申報進口。」規定。 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4條轉據關稅法第83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某船務代理公司代理之○○輪,查於104年4月9日結關,惟於104年4月6日始傳輸出口裝船清表,核已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2條之1「出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抵達前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之傳輸。」規定。 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1條轉據關稅法第83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某船務代理公司辦理○○輪結關時,其中二批貨物未裝船且未辦理退關手續,致使運輸工具所載貨物與出口貨物艙單申報不符,核已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7條「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已運離原申報存放地點,如須辦理退關手續者,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填具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經現存地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營人查對簽證,交由值勤關員抽核後,憑以辦理後續退關手續。」規定。 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2條轉據關稅法第83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某船務代理公司代理之○○輪於103年5月5日靠泊W7號碼頭,經查未經核發特別卸貨准單,即擅行將柴油卸下,核已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0條「進口船舶非經海關核發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者,不得下卸貨物。」規定。 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4條轉據關稅法第83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某船務代理公司代理之○○輪於103年1月25日未依規定申請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即擅自將船用品裝船,核已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6條「出口、轉口貨物、誤裝、溢卸、轉運未稅之進口貨物或船用品,應憑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或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辦理裝運。」規定。 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4條轉據關稅法第83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發布日期:104-08-28 點閱次數: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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