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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業者常見錯誤一覽表
貨棧業者常見錯誤一覽表

貨棧業常見錯誤(違規)一覽表

(97年1月1日至100年2月28日)


項次 曾經發生錯誤(違規)情形 處分依據 發生次數
某貨棧業者於99年2月12日向經濟部商業司完成變更資本額登記,卻遲至99年8月23日始向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前揭業者逾時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核已違反「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2條第1項,「經完成登記之貨棧,…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30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規定 違反「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2條規定,依同辦法第28條轉據關稅法第86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4
某倉儲業者對於報單第○○○○號之3件船用品,於運輸業未向海關申領普通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即擅自准予卸貨逕存倉庫,未依規定程序辦理進倉,核已違反「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5條第1項前段,「海運進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卸存貨棧,應由貨棧業者擷取運輸業以電子資料傳輸分送之進口艙單訊息或收到書面進口艙單後,繕具貨物進棧申報暨聯保單,填明裝運該貨之船名、貨物件數,交由運輸業…,向海關申請核發普通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憑以卸貨進倉。」規定。 違反「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辦法第29條轉據關稅法第86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1
某貨棧業者對於存棧之出口貨物,在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後,未詳實核對貨物之標記、箱號,即予以出棧裝運,核已違反「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9條第2項,「存棧之出口貨物,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及裝貨單(或託運單),核對裝運之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及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後,方准提貨出棧裝運。」規定。 違反「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9條規定,依同辦法第31條轉據關稅法第86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1

 

 

 




發布日期:100-03-17 點閱次數: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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