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業常見錯誤(違規)一覽表
(97年1月1日至100年2月28日)
項次 | 曾經發生錯誤(違規)情形 | 處分依據 | 發生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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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口報單第○○號經海關以附帶條件放行通知批示押運,某集散站業者未依「貨物通關自動化手冊」下冊拾貳、八(五)規定,對有附帶條件之出口報單,辦理押運作業,即予以裝船出口,核已違反「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1款,「集散站業者對於貨櫃及貨物進出集散站應依相關規定切實控管。」規定。 | 違反「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依據同辦法第27條轉據關稅法第86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 1 |
二 | 某貨櫃集散站業者辦理由基隆港轉運至該公司港區貨棧貨物乙批,申報卸存地點為其自由港區貨棧,未經海關核准擅自存放在其貨櫃集散站之空地,核已違反「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7款,「凡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無法存入站內倉庫者,經海關核准,得在集散站之空地存放,…。」規定。 | 違反「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7款規定,依據同辦法第27條轉據關稅法第86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 2 |
三 | 某貨櫃集散站業者未依海關核准特別准單之貨櫃清單,核對櫃號卸運入集散站,核已違反「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2條第2項,「運輸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辦理貨櫃卸船、裝船、出站、進站及存站手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集散站業者應擷取運輸業者以電子資料傳輸分送之進口艙單訊息及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 (含貨櫃清單) 訊息辦理存站手續。…。」規定。 | 違反「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同辦法第26條轉據關稅法第86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1 |
四 | ○○貨櫃輪於99年8月2日卸轉口櫃5只,其中貨櫃櫃號○○○○號卸船時,實際封條號碼與特別准單所載封條號碼不符。貨櫃集散站業者未通報海關及依海關核准特別准單核對封條號碼卸存入站,核已違反「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2條第2項,「運輸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辦理貨櫃卸船、裝船、出站、進站及存站手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貨櫃卸存其他碼頭或內陸集散站而須出碼頭管制站者,運輸業者應俟貨櫃加封後,列印貨櫃(物) 運送單,隨同貨櫃送交貨櫃卸存地之集散站業者驗明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完整無訛後,憑以點收進站。…」規定。 | 違反「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同辦法第26條轉據關稅法第86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