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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辦理先放後稅須知

進口貨物辦理先放後稅須知


        為便利廠商縮短進口貨物通關時效及靈活運用資金,財政部自81年6月1日起實施進口貨物先放後稅通關作業。有關先放後稅的擔保方式、申請、可提供擔保的種類及相關規定等種種疑問,相信可藉由以下之問答提供進口人對先放後稅辦法基本的認識。

一、 什麼是「先放後稅」?

答:「先放後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提供一定金額之擔保,經海關核准後,在擔保期間內,凡該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繳進口貨物之關稅、保證金及應徵代徵各項稅費,可由納稅義務人、報關業或其負責人提供的擔保額度中暫行扣抵,先予放行提貨,俟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繳各項稅費後,恢復其擔保額度,重複循環使用。如由報關業者申請提供擔保者,若其組織屬公司形態,須該公司章程明定得為保證,方可辦理本須知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擔保。

二、 先放後稅的擔保方式有那些:

答:申請先放後稅的擔保,可依下列二種方式辦理:

(一) 限區擔保:指自單一關區進口貨物所提供的擔保。亦即納稅義務人、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在某一海關(例如基隆、臺北、臺中、高雄關)提供擔保後,僅就該關轄區內使用先放後稅擔保額度,無法跨越其他關區使用該擔保。

(二) 通區擔保:指自各地區海關進口貨物所提供的共同擔保。亦即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經海關核准後,其由各關進口的貨物,皆可共同使用該擔保額度,而不受跨越關區的限制 。

三、 可提供擔保的種類有幾種?

答:申請辦理先放後稅,依規定可提供的擔保種類共有七種:

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之擔保,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之公債券。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之保證。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第一項第六款之擔保,得由經財政部關務署核准之授信機構,透過金融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建置之傳輸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提出。但被擔保人為自然人者,不適用之。

四、 進口人應如何申請辦理先放後稅?

答:海關各關區均備有空白申請表格供申請人索取,申請人應於申請書中載明: (申請表格亦得於關務署網站下載: https://web.customs.gov.tw/)

1. 申請人姓名、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應註明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如為營利事業者,應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2. 願提供擔保先行驗放之聲明。
3. 擔保之種類及方式。
4. 申請之年、月、日及擔保之起訖日。
申請人提供擔保品之種類為現金或授信機構之保證者,得透過海關建置之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提出先放後稅之申請。

五、 先放後稅之申請廠商資格有無任何限制?

答:先放後稅之申請廠商資格並無限制。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進口業務,依照規定備妥各項書面文件向海關申請,即可享有先放後稅對進口通關的各項便利與優點。

六、 申請先放後稅於何時方可開始使用?

答:海關依申請人投遞文件一一審核,並辦妥授信擔保或擔保品寄存國庫手續後,即將申請廠商資料鍵入電腦控管,正式准予使用先放後稅方式通關。進口人只要於投單時在報單(29)欄內填列先放後稅海關核准案號及(27)欄填3(先放後稅通關方式代號)即可。

七、先放後稅之授信機構保證是否包括信用合作社開具保證函?

答:所謂授信機構係指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所載營業項目,列有保證業務者為限。而一般信用合作社之營業項目,若未包括保證業務,海關將不予受理。

八、 先放後稅之稅款繳納證是否可至全省各公、民營金融機構繳納?

答:進口人依先放後稅方式通關所核發之稅款繳納證,應於稅單核發後14日內赴海關指定之繳款金融機構收稅處繳納(代庫銀行駐海關收稅處、臺銀、彰銀、一銀、華銀、國泰世華、兆豐、合庫、日盛、台新、元大、遠東及其各支行庫或其他接受本項轉匯業務之金融機構。)或向財政部關務署請准稅費平台繳納系統網路憑證於網路繳納。

九、 擔保額度如何使用?

答:准予先放後稅方式辦理通關之進口人或報關行,通關時應繳之各項稅費自動由擔保額度扣除先予放行提貨,於繳稅後進口人以完納稅單(由EDI繳納,自動登帳)向各通關單位辦理登帳銷案,恢復已扣除之擔保額度。在法定有效擔保期限內之額度,可循環使用。

十、通關時始發現擔保額度不足扣抵應課稅費時,應如何處理?

答:按現行「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報關行提供之擔保不足時,應經補足後始得辦理先放後稅。另可改採一般通關方式繳納應繳稅費後通關放行。

十一、進口人已申請先放後稅方式辦理通關,日後發現原申請擔保額度不夠時,應如何辦理增加擔保額度?

答:進口人欲增加擔保額度,可逕向擔保銀行洽辦新保證函並由擔保銀行逕寄海關,或執新的擔保品向海關投遞,經海關審核並辦妥授信擔保對保或擔保品寄存國庫後,將其保證額度累計加總至原先擔保額度繼續使用。

十二、進口人由授信機構出具之保證函擔保期限已屆滿後,可否對已經屆滿之保證函申請展延?

答:授信機構出具之保證函有一定之法定擔保期限,海關僅對該授信機構之擔保期限內具有求償權,在此法定擔保期限外,授信機構已無擔保責任,故無法展延。進口人可於期限屆滿前重新申請新的授信機構保證函,向海關申請繼續辦理擔保。

十三、先放後稅之擔保於何時終止其擔保責任?

答:先放後稅於擔保原因消滅或擔保期間屆滿,在保證期間內之應繳各項稅費均已繳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授信機構或提供擔保人的申請,退還其擔保品或解除其擔保責任。在擔保期間屆滿前欲提前終止擔保或申請退還其擔保品者,應先繳清應繳之款項及補辦應辦之手續。

十四、進口人如何查詢擔保之剩餘額度及額度使用情形?

答:進口人或報關人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查詢擔保餘額,或電洽查詢;另進口人如有需要,可以書面具名申請列印單日擔保額度之使用明細表,惟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電腦資料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每份新臺幣100元。

十五、進口人依先放後稅方式通關之案件,若已逾期未繳清各項稅費或未依限補辦手續者,是否仍可繼續先放後稅方式辦理通關?

答:依先放後稅辦理通關之進口貨物,應依關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於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清稅費,不依前述規定期限繳納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加徵滯納金滿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除由海關就擔保取償並視案情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辦理一年以下之先放後稅外,並依關稅法及其有關規定追繳。

查詢單位: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業務一組進口二課

查詢電話:04-26565101轉255

 

 

 

 

 

 

 

發布日期:111-11-07 點閱次數:1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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