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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簡介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簡介:
(一)目 的: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並減少無謂稅則見解不同之紛爭。
(二)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稱申請人)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
(三)法令依據:財政部112.4.12台財關字第1121008211號令修正發布「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四)格 式:應依規定格式填列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或樣品,向本關業務一組進口一課辦理,申請書應詳填貨品之名稱、生產國別、型號、規格、成分、材質、製程、主要功能、特性、用途、一次或分批進口及其他相關資料。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全致無法預先審核稅則者,海關應以書面通知請其限期補件,俟補件後再行預先審核。
(五)申請限制:
1.一份申請書只能申請單項貨物。
2.不受理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之虛擬性貨物。
3.依關稅法第13條第1項、第17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處理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
4.與因稅則號別爭議進行行政救濟程序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
5.廢料或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貨物。
 (六)答覆期限:
1.一般~受理申請之翌日起30日內。
2.需洽國內外機構或專家意見者~120日內答覆。
(七)申請覆審:申請人不服本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
(八)變更及延長:遇海關變更見解時,會以書面理由通知原申請人,原申請人得申請延續答復函之適用,但申請延續以90日為限。
(九)通關方式:C2、C3案件應先出示答覆函或其影本、C1案件海關必要時要求進口人補送答覆函或其影本。
(十)本關受理單位:臺中關業務一組進口一課
地址: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十段二號
電話:(04)26565101~9轉225、230、240

發布日期:112-08-18 點閱次數: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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