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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組員通關

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下稱機組員)攜帶行李物品入境,除下列特殊規定外,得依一般旅客規定辦理 (詳參禁止攜帶洗錢防制農畜水產品及食品化粧品環境用藥動物用藥其他物品):

一、免稅
二、應稅物品限制
三、藥品
四、通關程序

 

一、免稅

(一) 紙菸5小包 (每包20支) 或菸絲半磅或雪茄20支。

(二) 少量准許進口類自用物品,例如:生活必需品。

二、應稅物品限制

(一) 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之應稅行李物品(包含菸酒)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繳稅。

(二) 申報之物品如有超額化整為零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全數予退回國外。 

(三) 未具申報者將逕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藥品

(一) 機組員攜帶自用藥品入境,如出具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數量同一般旅客(詳參藥物及醫療器材)。

(二) 機組員攜帶自用藥品(管制藥品及針劑產品除外)入境,若具有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攜帶數量不得超過表訂限量之1/2

♦攜帶管制藥品及針劑產品,仍應出具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四、通關程序

(一) 申報程序: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入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綜合報告表,General Declaration, 下稱G/D),向海關申報通關;是以,機組員如有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於海關受理G/D前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二) 行李檢查:海關受理G/D後將依規定辦理行李檢查,並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經查獲有違反規定之物品,將逕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24-08-26 點閱次數:8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