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下稱機組員)攜帶行李物品入境,除下列特殊規定外,得依一般旅客規定辦理 (詳參禁止攜帶、洗錢防制、農畜水產品及食品、化粧品、環境用藥、動物用藥、其他物品):
一、免稅
二、應稅物品限制
三、藥品
四、通關程序
二、應稅物品限制
三、藥品
四、通關程序
一、免稅
(一) 紙菸5小包 (每包20支) 或菸絲半磅或雪茄20支。
(二) 少量准許進口類自用物品,例如:生活必需品。
二、應稅物品限制
(一) 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之應稅行李物品(包含菸酒)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繳稅。
(二) 申報之物品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全數予退回國外。
(三) 未具申報者將逕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藥品
(一) 機組員攜帶自用藥品入境,如出具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數量同一般旅客(詳參藥物及醫療器材)。
(二) 機組員攜帶自用藥品(管制藥品及針劑產品除外)入境,若不具有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攜帶數量不得超過表訂限量之1/2。
♦攜帶管制藥品及針劑產品,仍應出具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四、通關程序
(一) 申報程序: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入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綜合報告表,General Declaration, 下稱G/D),向海關申報通關;是以,機組員如有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於海關受理G/D前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二) 行李檢查:海關受理G/D後將依規定辦理行李檢查,並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經查獲有違反規定之物品,將逕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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