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衛藥字第84030835號公告: 「玻璃安瓶(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故進口化粧品之包裝如為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者,不得進口。前揭玻璃安瓿包裝,係指「一體成形」、「折斷式」之「玻璃密封」容器。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考量部分民眾因個人自用之需求,旅客自行攜帶或自國外寄送(郵包、快遞)輸入該類化粧品,得填具「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併附相關資料向食藥署申請專案輸入,並於入境時持憑該署簽發之輸入許可或同意文件,經由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向海關申報,由海關依許可項次及數量辦理查驗放行。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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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可以攜帶玻璃安瓶(安瓿)保養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