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玻璃安瓿容器包裝(下稱玻璃安瓿)之化粧品均不得進口或攜帶入境: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5年6月8日FDA器字第1051605118號公告,重申「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倘化粧品包裝為玻璃安瓿容器者,則不得以化粧品進口(包含旅客自行攜帶入境)。相關資訊,您可參考食藥署宣導文宣「認識化粧品產品包裝」。
(二)上揭所稱「化粧品」,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規定,係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
二、旅客如以自用目的進口,得向食藥署申請專案輸入:
(一)考量部分民眾因個人自用之需求,旅客自行攜帶輸入玻璃安瓿保養品,得填具「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併附相關資料向食藥署申請專案輸入,惟該類化粧品限供自用不得販售。
(二)專案輸入審查之作業時間、所需資料及注意事項,您可撥打食藥署化粧品諮詢專線:(02)2521-7350洽詢。
三、旅客攜帶玻璃安瓿保養品入境時,應主動向海關申報:
(一)旅客攜帶玻璃安瓿保養品入境時,應取得食藥署簽發之專案許可文件,並於入境時主動經由紅線檯(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向海關申報查驗,由海關依食藥署許可品項及數量,辦理徵(免)稅放行,或就超逾許可品項及數量部分辦理退運手續。
(二)如食藥署審查程序尚未完成或尚未簽發許可文件,海關難以當場驗放者,得暫時寄存於海關倉庫,由旅客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於入境之翌日起1個月內(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持憑海關原發收據、護照及專案許可文件,向海關辦理入境旅客留關待辦行李提領手續。
(三)免稅規定:旅客攜帶之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者,准予免稅;若總價值超出新臺幣3萬5千元者,超出部分應予徵稅。
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食藥署化粧品進口同意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