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單位:海關課稅處(稽查組服務課)
二、受理掛號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
三、洽詢電話:
1.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03)398-2298
2.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03)398-3391
3. 臺北松山國際機場:(02)2546-4698
四、入境旅客攜帶一般物品提領手續
(一) 旅客本人申請,須攜帶下列文件:
1. 留關待辦手續行李收據正本。
2. 旅客本人之護照正本
3. 發票及相關文件。
(二) 旅客委託他人代辦,須攜帶下列文件:
1. 留關待辦手續行李收據正本。
2. 旅客本人及受委託人蓋章簽名之委託書或代辦申請書。
3. 旅客本人之護照影本。
4. 受委託人之身份證件正本。
5. 發票及相關文件。
(三)以旅客或公司名義報關者,報關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 留關待辦手續行李收據正本。
2. 轉讓書1份:以公司名義報關者須檢附,讓與人(即旅客)應簽名或蓋章,受讓公司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3. 旅客本人之護照影本。
4. 委託書或個案委任書(報關行用)1份:委託人及受委託(任)人均須蓋章(公司須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報關行則須備報關證。
5. 商業發票(Invoice)正本1份:須賣方公司人員(即國外供應商權責主管)簽章;倘為影本,請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6. 裝箱單(Packing List)1份:貨物2箱以上須檢附。
7. 輸入許可證(I/P):旅客或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進出口資格之廠商,其進口之貨物總完稅價格逾美幣2萬元以上者,尚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I/P)始可徵稅放行。
8. 進口報單1份:如需留底聯,須加附1份。以公司名義自行報關者,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四)留關行李於入境翌日起3日內未能提領者,自第4日起每件每日徵收倉租費新臺幣25元整,逾1個月未辦理者,海關將依關稅法之規定逕予處理。
五、本關提供下列表格(填寫範例及空白表單)供網站朋友自行下載列印: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