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申報攜帶行李物品如海關難以當場驗放或須以廠商名義辦理進口報關者,該行李將經加封後暫時寄存於海關倉庫,由旅客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於入境日起1個月內,持憑海關原發之留關待辦收據及相關文件,向海關辦理留關待辦行李提領手續,說明如下:
一、受理單位:海關課稅處 ( 稽查組服務課 )
二、受理掛號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
三、洽詢電話:
-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03)398-2298
-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03)398-3391
- 臺北松山國際機場:(02)2546-4698
四、入境旅客攜帶一般物品提領手續
(一) 旅客本人申請,須攜帶下列文件:
- 留關待辦手續行李收據正本。
- 旅客本人之護照正本
- 發票及相關文件。
(二) 旅客委託他人代辦,須攜帶下列文件:
- 留關待辦手續行李收據正本。
- 旅客本人及受委託人蓋章簽名之委託書或代辦申請書。
- 旅客本人之護照影本。
- 受委託人之身份證件正本。
- 發票及相關文件。
(三) 以旅客或公司名義報關者,報關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 留關待辦手續行李收據正本。
- 轉讓書1份:以公司名義報關者須檢附,讓與人(即旅客)應簽名或蓋章,受讓公司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旅客本人之護照影本。
- 委託書或個案委任書(報關行用)1份:委託人及受委託(任)人均須蓋章(公司須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報關行則須備報關證。
- 商業發票(Invoice)正本1份:須賣方公司人員(即國外供應商權責主管)簽章;倘為影本,請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裝箱單(Packing List)1份:貨物2箱以上須檢附。
- 輸入許可證(I/P):旅客或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進出口資格之廠商,其進口之貨物總完稅價格逾美幣2萬元以上者,尚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I/P)始可徵稅放行。
- 進口報單1份:如需留底聯,須加附1份。以公司名義自行報關者,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四) 留關行李於入境翌日起3日內未能提領者,自第4日起每件每日徵收倉租費新臺幣30元
整,逾1個月未辦理者,海關將依關法規定逕予處理。
五、本關提供下列表格(填寫範例及空白表單)供網站朋友自行下載列印: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