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有價證券、黃金及有洗錢之虞之物品入境限量規定
一、申報地點:紅線檯(pdf檔案)
二、填寫文件:
(一)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
(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金、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
三、申報規定:
※下表所列「各項」物品限量係「每位」旅客「各別計算」且「無年齡限制」,向海關辦理申報亦無須繳交稅費(黃金及其他有洗錢之虞物品除外)或手續費;惟請一併通關,避免個人超帶困擾。
項目 | 幣別/物品 | 規定 |
---|---|---|
1 | 新臺幣現金 | 入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額部分,雖經申報仍應予退運(即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2 | 人民幣現金 | 旅客攜帶人民幣入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3 | 外幣(含港幣、澳門幣)現金 | 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超過等值美幣 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經申報之外幣可全數攜入。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4 | 有價證券 | 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經申報者可全數攜入。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
5 | 黃金 | 所攜黃金總值逾美幣 2萬元以上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
6 |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另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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