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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畜水產品及食品

 

※每位旅客攜帶農畜水產或食品類入境,如同時符合下列(一)~(五)規定,始得攜帶入境。

※超逾下列一~五所訂之許可輸入範圍者,應取得主管機關簽發之輸入許可或同意進口文件,並於入境時主動至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向海關申報,以免遭受重罰。

一、 動植物檢疫
二、 限量(含大陸地區之特殊規定)
三、 食品檢驗
四、 動植物保育
五、自用家用行李物品總價值之限制(請參閱「 免稅及應稅」篇)

 

一、動植物檢疫:

茲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下稱驗放辦法)第4條附表規定,說明如下:

(一) 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但下列產品除外:

1. 經加工、調製之水產品。
2. 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即動物檢疫規定)之動物產品。(另關於犬、貓、兔等活動物通關規定,請參閱「寵物通關」篇)

(二) 禁止攜帶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但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即植物檢疫規定)者除外。

(三) 常見動植物檢疫規定,您可下載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公告之「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或至該署網頁「入境旅客專區」查閱。

Art editor Img 為避免動植 物疫病或蟲害隨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傳入國內(例如: 非洲豬瘟、口蹄疫、 禽流感秋行軍蟲及其他未知病蟲害),請於購買前詳閱產品成分說明,如仍有檢疫相關問題,可逕向防檢署洽詢,或於入境時向該署駐機場檢疫櫃檯(行李轉盤旁)諮詢。

防檢署桃園分署首長信箱
♦防檢署桃園分署服務電話:(03)398-2431(動物檢疫課)、(03)398-2432(植物檢疫課)

二、限量(含大陸地區物品之特殊規定):

茲依據驗放辦法第4條附表規定,說明如下:

(一) 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農畜水產品類不得超過6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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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農畜水產品類不得超過6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其他食品類限量6公斤。

(三) 超過上開限量規定者,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國貿署)簽發之輸入許可證;另攜帶食米者,應併附行政院農業部農糧署簽發之進口同意文件,憑以向海關申報輸入。

♦國貿署免付費電話:0800-002-571
國貿署民意信箱

♦農糧署業務承辦電話:(02)2393-7231 分機552
農糧署首長信箱

 

三、食品檢驗:

茲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說明如下。

(一) 旅客輸入供自用之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除外),其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免向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食品查驗,可逕行攜入。

(二) 超過上開免食品檢驗規定者,應向食藥署申請食品檢驗,經該署簽發進口許可證或同意文件後,憑以向海關申報、攜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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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服務專線:(02)2787-8200
食藥署署長信箱

 

 

四、動植物保育:

※常見案例:象牙、紅珊瑚製品、整根或切片之西洋參(又稱花旗參)、海豹油食品...等動植物產製品。

(一)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簡稱CITES)規定:

1. 屬CITES 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表列物種之產製品,應檢附「輸出國」核發之CITES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
2. 如屬個人非商業之擁有或持有,穿戴、攜帶、包括於個人行李或家庭搬遷,且合法取得不超過下列數量或重量之「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二物種之非活體標本及其產製品者,得免檢附出口國核發之CITES許可證辦理輸入:

                (1)鱘魚(鱘形目屬)的魚子醬【caviar of sturgeon species (Acipenseriformes spp.)】:125公克。

                (2)仙人掌屬rainsticks樂器(rainsticks of Cactaceae spp.):3個。

                (3)鱷魚物種(specimens of crocodilian species):4個。

                (4)女王海螺(鳳牡蠣)殼【queen conch (Strombus gigas) shells】:3個。

                (5)海馬(海馬屬)【seahorses (Hippocampus spp.)】:4個。

                (6)巨蚌殼【giant clam (Tridacnidae spp.) shells】:3個且不超過3公斤。

                (7)沉香【agarwood(Aquilaria spp.及Gyrinops spp.)】:1公斤木片、24毫升油,及2條且不超過0.3公斤之珠子、念珠、項鍊或手鐲。

                (8)白芨(Bletilla spp. )、天麻(Gastrodia elata)、石斛(Dendrobium spp.,   不包括Dendrobium   cruentum)、金狗毛蕨(Cibotium barometz)、大葉甘松(Nardostachys  grandiflora)、印度胡黃連      (Picrorhiza kurrooa)、肉蓯蓉   (Cistanche  deserticola)、人參(Panax ginseng)、西洋參(Panax      quinquefolius)、蘆薈(Aloe spp.) :總計1公斤。

3.關於各國核發CITES許可證之機構,您可參考CITES網頁;相關輸入規定,您可參考貿易署網頁

(二)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

1.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部林保署(下稱林保署)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2.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海保署同意,均不得輸入。
3. 關於保育類物種名錄,您可參考「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及「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林保署服務專線:02-23515441
林保署署長信箱 

♦海保署服務專線:07-3382057
海保署署長信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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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24-04-24 點閱次數:9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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