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合於」下列自用免稅規定者,得免向海關申報;超逾自用免稅規定者,應主動經由海關紅線檯(應申報/通關諮詢)通關,向海關申報。
※如仍有通關疑義,請至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洽詢,以免違規受罰。
一、自用免稅規定:
每位入境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下稱行李物品)得免徵進口相關稅捐(下稱免稅)之範圍,以合於本人自用家用者為限;相關自用免稅規定說明如下:
(一)已使用之行李物品:
非屬管制進口物品且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菸酒除外),其單件或1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准予免稅。
(二)自用家用之行李物品:
- 前項以外其他行李物品(管制進口物品及菸酒除外)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者,仍准予免稅。
- 例外:非屬本人自用家用之行李物品、旅客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上開免稅規定。
(三)菸酒:
詳參「菸酒」篇。
(四)貨樣:
旅客攜帶貨樣通關,應依據「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所攜貨樣之總價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者得予免稅。
二、應稅(應申報)規定:
(一)應主動申報:
行李物品範圍及價值超逾上開免稅規定者,均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出部分應予課徵相關進口稅捐(下稱應稅)。
※旅客攜帶貨樣通關,如總價值超逾新臺幣1萬2,000元者,應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以廠商名義填送進口報單,向海關報運進口,由海關就貨樣總價值予以徵稅;相關貨物進口報關及完稅提領程序,詳參「留關待辦」手續。
(二)應檢附輸入許可證:
應稅行李物品之總價值超逾美幣(USD)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簽證,持憑該局簽發之輸入許可文件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惟旅客攜帶供自用家用之「單件」行李物品,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免辦輸入許可文件。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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