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如已超過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2. 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1) 自用免稅: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下稱驗放辦法)第4、11、12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逾新臺幣3萬5千元者,超出部分應予以徵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不適用新台幣3萬5千元免稅之規定。
(2) 年滿20歲之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之免稅數量為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如超逾前開規定,應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詳細菸酒之限量、稅捐計算及裁罰規定,請參考本關網頁/旅客通關/入境旅客/菸酒。
(3) 其他限量:自用農畜水產品及食品(含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環境用藥、動物用藥等規定,請參考本關網頁/旅客通關/入境旅客。
(4) 輸入許可:依據驗放辦法第14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2萬元為限。如逾每人美 幣2萬元則需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後,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報關,經查驗後完稅放行。
3.如超過上述自用免稅及限量者,入境時應經由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及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提供物品相關價格證明單據,如無需輸入許可證,經海關查驗後徵稅或免稅放行;如需輸入許可證,則將貨物加封後留置本關行李課稅處,旅客應於入境之翌日起2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逾限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屆期未繳驗輸入許可證或未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96條之規定處理。
4. 入境之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或上列2.、3.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於入境之翌日起2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逾限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屆期未繳驗輸入許可證或未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96條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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