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用藥物
依據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公告之「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說明如下:
- 旅客攜帶自用之藥物,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
- 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農業部)同意始可攜帶入境。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 每位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之限量規定如下表:
※下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藥物類別 | 每位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之限量規定 | 超逾限量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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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 | 非處方藥 | 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 所攜西藥超逾左列限量規定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簽發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網頁/線上申辦平台/藥品),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 |
處方藥 | 一般處方藥 | 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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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 | 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 攜帶管制藥物出入境,可向食藥署申請「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聲明書」,憑以辦理出入境事宜。 | ||
中藥 | 中藥材 | 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 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之中藥材,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
所攜中藥材或中藥製劑(藥品)超逾左列限量規定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簽發之輸入許可證,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 |
中藥製劑(藥品) | 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 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之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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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犀角、虎骨、豹骨、玳瑁、熊膽、麝香、水獺肝、穿山甲等保育類野生動物中藥材或含其成分之中藥製劑(藥品),應先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可。 ※攜帶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CITES),依據111年4月26日經濟部公告,旅客可攜帶白芨、天麻、石斛(Dendrobium spp.,不包括Dendrobium cruentum)、金狗毛蕨、大葉甘松、印度胡黃連、肉蓯蓉、人參、西洋參、蘆薈,總計1公斤內免檢附(CITES)許可文件; 超逾上述CITES品項之數量(1公斤)或是攜帶其它CITES所列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仍須檢附(CITES)許可文件,並向海關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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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狀、膠囊狀食品 | 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 | 超逾左列限量規定者,應檢附食藥署簽發之輸入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網頁/線上申辦平台/食品),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
※為確保旅客的權益,如隨身攜帶醫生處方藥品出入境,建議事先向出境及入境國家確認攜帶藥品規定,並備妥中英文之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俾利機場查驗人員瞭解用藥需求。
※關於管制藥品之分類及分級問題,可參考食藥署網頁/管制藥品業務專區。
※關於其他藥品分類問題,可利用食藥署「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網頁,輸入中英文品名或主要成分予以查詢藥品類別。
♦食藥署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中醫藥司服務專線:(02)8590-7261。
二、醫療器材
1.旅客攜帶醫療器材應取得食藥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申請醫療器材專供個人自用),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2.關於醫療器材之分類及分級問題,可參考 食藥署網頁/業務專區/醫療器材/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查詢。
3.依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專供個人自用,且符合下表所列項目及數量,可由入境旅客自行攜入,不須取得食藥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如超於自用限量,仍須向該署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申報。
項次 | 中文名稱 | 規定 |
1 | OK繃 | 合計不超過60個(片)。 |
2 | 液體OK繃 | 合計不超過4條(罐、瓶、支)。 |
3 | 棉棒 | 合計不超過200支。 |
4 | 衛生套 | 合計不超過60個。 |
5 | 衛生棉條 | 合計不超過120個。 |
6 | 日拋隱形眼鏡 | 單一度數60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 |
7 | 矯正鏡片 | 合計不超過1副。 |
8 | 醫用口罩 | 合計不超過250個(片)。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