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帶罐頭食品應符合檢疫規範(本篇一),如同時符合其他法令訂有之輸入規定(本篇二)者,得逕行攜帶入境;如對所攜行李物品得否經由海關綠線(免申報)檯通關仍有疑義者,請主動經由海關紅線(應申報)檯通關,向海關諮詢,以免違規受罰。
一、來自疫區之動物產製品禁止輸入,但符合經高溫滅菌罐製要件者除外:
依據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宣導資訊(如圖),罐頭食品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據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6點第3項第3款規定,來自動物傳染病疫區之動物產品禁止輸入,但符合經高溫滅菌罐製要件之動物產品除外。
※但不包括供飼料用且含有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之反芻動物成分產製品。
※偶蹄類動物肉類、家禽肉類,如經入境檢疫單位「臨場檢疫」判定屬罐頭者,非屬應施檢疫動物品目,旅客得攜帶入境。
(二)上開「高溫滅菌罐製」(罐頭)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包裝之容器(如金屬、滅菌袋「Retort Pouch」、塑膠或積層複合等容器)應完全密閉。
(2)該商品經高溫處理及可常溫下保存。
(3)不可含有防腐劑。
(4)應含有適當量湯汁。
※該署表示,供犬貓食用之牛肉罐頭有前述牛海綿狀腦病之疑慮,故仍屬檢疫物;又旅客攜入者因無法符合檢疫條件規定,故不得攜帶入境。
二、旅客攜帶罐頭食品,還有其他輸入規定及注意事項嗎?
旅客攜帶罐頭類食品入境,仍應符合下列輸入規定;超逾者,應主動經由海關紅線(應申報)檯通關,向海關申報,以免違規受罰:
(一)自用限量規定: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下稱驗放辦法)第4條附表規定,每位旅客攜帶供自用之農畜水產品類物品限量為6公斤。
※另如攜帶產地為大陸地區之罐頭類產品限量為各6罐。
※除符合前開檢疫規定之罐頭食品外,其餘動物產製品均禁止攜帶。
(二)食品檢驗規定: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旅客輸入供自用之食品者(嬰幼兒奶粉、錠狀膠囊狀食品、食品添加物、香料及牛隻屠肉除外),其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可逕行攜入,免向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食品查驗。
※關於食品查驗事宜,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或電洽該署服務電話:(02)2787-8200。
(三)自用免稅規定: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11、12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若總價值超逾新臺幣3萬5千元(管制品及菸酒除外)者,超出部分應予以徵稅。本篇三
三、防檢署相關資訊:
防檢署電話:(02)2343-1401
傳真:(02)2332-2200
檢舉走私免付費專線:0800-039131
動物防疫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761-590
植物防疫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69-880
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