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答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旅客可以攜帶含肉罐頭入境嗎?犬貓食品罐頭規定一樣嗎?

旅客攜帶罐頭食品應符合檢疫規範(本篇一),如同時符合其他法令訂有之輸入規定(本篇二)者,得逕行攜帶入境;如對所攜行李物品得否經由海關綠線(免申報)檯通關仍有疑義者,請主動經由海關紅線(應申報)檯通關,向海關諮詢,以免違規受罰。

 

本篇一

一、來自疫區之動物產製品禁止輸入,但符合經高溫滅菌罐製要件者除外:

依據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宣導資訊(如圖),罐頭食品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據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6點第3項第3款規定,來自動物傳染病疫區之動物產品禁止輸入,但符合經高溫滅菌罐製要件之動物產品除外。

※但不包括供飼料用且含有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之反芻動物成分產製品。

※偶蹄類動物肉類、家禽肉類,如經入境檢疫單位「臨場檢疫」判定屬罐頭者,非屬應施檢疫動物品目,旅客得攜帶入境。

(二)上開「高溫滅菌罐製」(罐頭)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包裝之容器(如金屬、滅菌袋「Retort Pouch」、塑膠或積層複合等容器)應完全密閉。

(2)該商品經高溫處理及可常溫下保存。

(3)不可含有防腐劑。

(4)應含有適當量湯汁。

※該署表示,犬貓食用之牛肉罐頭有前述牛海綿狀腦病之疑慮,故仍屬檢疫物;又旅客攜入者因無法符合檢疫條件規定,故不得攜帶入境。

防檢署同時呼籲,因產品是否屬罐頭不易判定,仍不宜由民眾自行判斷,如對所攜帶之罐頭是否符合規定有疑慮者,請事先向防檢署洽詢(聯絡資訊如本篇三),或於攜帶入境時主動前往防檢署檢疫櫃檯諮詢。本篇二

 

二、旅客攜帶罐頭食品,還有其他輸入規定及注意事項嗎?

旅客攜帶罐頭類食品入境,仍應符合下列輸入規定;超逾者,應主動經由海關紅線(應申報)檯通關,向海關申報,以免違規受罰:

(一)自用限量規定: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下稱驗放辦法)第4條附表規定,每位旅客攜帶供自用之農畜水產品類物品限量為6公斤。

※另如攜帶產地為大陸地區之罐頭類產品限量為各6罐

※除符合前開檢疫規定之罐頭食品外,其餘動物產製品均禁止攜帶。

(二)食品檢驗規定: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旅客輸入供自用之食品者(嬰幼兒奶粉、錠狀膠囊狀食品、食品添加物、香料及牛隻屠肉除外),其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可逕行攜入,免向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食品查驗。

※關於食品查驗事宜,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或電洽該署服務電話:(02)2787-8200。

(三)自用免稅規定: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11、12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若總價值超逾新臺幣3萬5千元(管制品及菸酒除外)者,超出部分應予以徵稅。本篇三

 

三、防檢署相關資訊:

防檢署網頁

防檢署電話:(02)2343-1401

  傳真:(02)2332-2200

  檢舉走私免付費專線:0800-039131

  動物防疫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761-590

  植物防疫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69-880

防檢署署長信箱

Art editor Img

罐頭,豬肉,牛肉,魚肉,貓,狗,檢疫,回國,不能帶,禁止攜帶

回本篇一

 

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相關連結:

防檢署非洲豬瘟常見問答

防檢署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本關旅客違規攜帶物品案例

本關入境旅客專區

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24-04-24 點閱次數:65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