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答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寵物通關

※提醒您,輸入寵物(活動物)至臺灣之檢疫條件,將依輸出國而有所不同,建議您於出發前先至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網頁查詢相關規定。

※另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之犬、貓等活動物(輸入規定為MW0,即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辦理簽證,經該署簽發輸入許可文件後,始得向海關申報進口。相關輸入規定,您可查詢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

 

一、旅客以「託運或隨身」攜帶寵物入境規定。

1. 入境旅客攜帶寵物(活動物)以犬、貓、兔為限,並應向防檢署辦理動物檢疫,憑該署簽發之許可文件向入境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申報通關;相關規定,請參考該署網頁「犬貓輸出入及隔離檢疫專區」資訊,或逕向防檢署桃園分署洽詢。

2.所攜犬、貓、兔(經防檢署許可輸入之活動物)仍應符合自用家用行李物品總價值之限制規定,詳請參閱「免稅及應稅」篇。

防檢署桃園分署首長信箱
♦防檢署桃園分署服務電話: (03)3982663

 


二、寵物以「不隨身行李」或「貨運」方式運抵臺灣之進口規定。

1. 寵物如以不隨身行李方式運抵臺灣,旅客入境時應主動向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申報有不隨身行李,詳參「不隨身行李」篇。
2. 關於寵物或其他活動物運抵臺灣之進口報關事宜,請洽本關快遞機放組機放課24小時服務電話:(03)393-8240。
3. 輸入寵物或活動物如涉及下列規定者,應檢附主管機關簽發之輸出入許可證或同意文件,向海關報關:

(1)動物檢疫
輸入寵物(活動物)如涉及「動物輸入檢疫條件」之應施檢疫動物品目,應向防檢署申辦檢疫,憑該署核發之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防檢署桃園分署首長信箱
♦防檢署桃園分署服務電話: (03)3982663

(2)野生動物保育法
輸入野生動物之活體、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他保育類動物,應向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下稱林保署)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申辦進口同意文件辦理通關。

♦林保署服務專線:(02)2351-5441
林保署首長信箱

♦海保署服務專線:(07)338-2057
海保署署長信箱

(3)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又稱華盛頓公約):
輸入活動物如兼屬CITES附錄Ⅰ、Ⅱ、Ⅲ列管之物種,應檢附出口國(輸出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或證明文件。相關CITES規定,您可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洽詢。

♦國貿署免付費電話:0800-002-571
國貿署民意信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24-04-24 點閱次數:37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