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環境用藥
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規定,所稱環境用藥係指下列製劑:
(一)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二) 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三) 利用天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旅客攜帶規定
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環境用藥限量表」(詳參附件下載)規定如下:
(一)一般環境用藥:
1、每位旅客得少量攜帶表列環境用藥之液體總量1公斤以下;固體總量1公斤以下。
2、經常出入境者,每月僅能攜帶一次,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不得攜帶。
3、少量攜帶進口之環境用藥限供自用,不得對外販售。
(二) 殺鼠劑:不得攜帶入境。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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