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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

一、什麼是環境用藥

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規定,所稱環境用藥係指下列製劑:

(一)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二) 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三) 利用天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旅客攜帶規定

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環境用藥限量表」(詳參附件下載)規定如下:

(一) 表列環境用藥:

1、每位旅客得少量攜帶表列環境用藥之液體總量1公斤以下(含1公斤);固體總量1公斤以下(含1公斤)。
2、經常出入境者,每月僅能攜帶一次,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不得攜帶。
3、少量攜帶進口之環境用藥限供自用,不得對外販售。

(二) 不在表列之環境用藥:須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核准文件始得進口。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22-08-24 點閱次數:6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