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 北普法 字第 1141071870 號
附件: 如公告事項
主旨:菸害防制法112年3月22日修正前,海關已扣押之指定菸品(加熱菸),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者,請貨物所有人於領回期間內向海關申辦領回。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5項。
公告事項:
一、領回指定菸品之扣押日期、扣押物存放地點、扣押收據(D/T)或裁處書案號、聯絡人、領回地點等如附件。
二、領回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月12日止;屆期未領回者,海關得逕予銷毀。
三、準備文件:扣押收據(D/T)、領回人身分證明文件。貨物所有人如委託他人辦理領回者,併請提供授權委託書。
四、系爭指定菸品限為日本商品(菸盒外包裝為日文,以及菸品英文名稱與核定通過之8品項相同),同時須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領回。領回之指定菸品僅供自用,切勿販售。
五、避免久候,請先行電話預約申辦領回時間。
六、衛生福利部官網連結網址如下:https://www.hpa.gov.tw/Home/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