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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品

旅客行李物品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仍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並於入境時主動經由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向海關申報;茲就旅客常見攜帶物品之其他輸入規定,列舉如下:

一、應施檢驗商品

(一) 常見旅客攜帶之應施檢驗商品:

資訊設備(如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桌上型電腦)、家電或影音設備(如電視、音響、吹風機、吸塵器、燈具)、幼兒產品(如兒童用自行車、手推嬰幼兒車、嬰幼兒服裝)、防護用頭盔(如安全帽)、玩具...等。欲查詢是否屬應檢驗商品,請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稱標檢局)「應施檢驗商品專區」查詢。

(二) 入境旅客得免驗攜帶之規定:

旅客隨身攜帶上開應施檢驗商品,如其金額及數量合於標檢局公告之免驗規定者,海關得逕予放行,惟以非銷售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途為限;超出免驗金額數量或非屬前述用途者,則需向標檢局申請檢驗。相關規定請至「商品免驗專區」查詢或參考「旅客入境免驗商品金額數量」,標檢局業務諮詢專線:0800-007-123。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例如:含藍芽、WIFI功能之電子產品):

(一) 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除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外,自行攜帶進口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例如含WIFI、藍芽功能之電器產品)在5部以內者,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

(二) 中國的北斗盒子及北斗海聊屬衛星通訊業務終端設備,為非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擅自輸入或持有者均違反電信法第49條規定,處持有使用者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處輸入販售者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且沒入器材。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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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手機、平板或具電信射頻終端設備之規定?

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22-08-24 點閱次數:1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