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8條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除行動衛星地球電臺及天線直徑小於三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外,自行攜帶進口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器材,如含有WIFI及藍芽功能之手機、平板、無線對講機、遊戲機等,個人攜帶未逾5部且供自用者,得免證輸入。
(二)依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之資訊設備商品,同規格形式之總金額在1千美元以下,或超過1千美元且數量未逾5件者,得免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商品檢驗合格證書。
(三)另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總值超過新臺幣3萬5千元者,超出部分應予徵稅。
旅客攜帶前揭應檢附輸入許可之商品,或所攜物品超逾免稅規定者,均應主動由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並向海關申報查驗;入境時如仍對所攜行李物品得否經由海關綠線(免申報)檯通關仍有疑義時,請擇由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向海關諮詢,以免受罰。
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