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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科學園區貨物通關須知

一、前言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駐中部科學園區辦公室成立於民國95年,依照「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管中部科學園區事業之帳務設立、稽查等事項。由於科學園區事業實施帳冊管理,業者進口保稅貨品免繳進口稅捐,除須防止保稅貨品私運出區外,亦提供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服務,使園區事業能夠順利由國外輸入機器設備及原、物料,並將其加工製造產品運銷國外(或課稅區)。茲將科學園區貨物進出區通關須知介紹如下,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疏漏或變更,請參考有關法律規定。

二、科學園區減免稅捐之規定 

科學園區之設置,以引進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技術人才,激勵國內工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工業之發展為宗旨。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3 條規定,免徵下列各項稅捐:

(一)由國外輸入之機器、設備之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二)自國外輸入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三、科學園區事業保稅帳務管理輸出入貨品處理之限制

科學園區事業保稅帳務管理事業之產品、樣品、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廢品下腳等,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攜往區外。

四、科學園區輸出入貨品之報關

園區事業貨品輸入、出科學園區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先向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憑以向海關辦理報關、查驗、放行等手續。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辦理。逾期並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台幣二百元,前項滯報費徵滿20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時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參加帳冊管理之園區事業可於進出口地海關辦理進出口通關(進口限B6、G7報單,出口限B8、B9報單)。

五、本關駐中部科學園區辦公室受理收單暨派驗時間

本關駐中部科學園區辦公室驗估單位對輸出、入園區貨物之通關,均採即時服務方式辦理;即「報單採隨到隨辦、即派即驗」。

六、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之重要規定

1.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規定視同外銷,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放行後,得申請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賣方廠商憑以辦理沖退及減免稅捐。

2.前項貨品再行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七、實施帳冊管理園區事業之貨品進出區之重要規定

(一)所稱實施帳冊管理貨品,指下列貨品:

1.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

2.由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之貨品,並須辦理沖退或減免進口稅捐、貨物稅或營業稅者。但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不在此限。

3.自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學園區(含同一科學園區)或其他保稅範圍免稅輸入之視同進出口貨品。

4.專案進口之大陸物品。

5.前四款貨品經加工製造之半成品或成品。

6.加工生產製造過程產生之下腳及廢料。

(二)實施帳冊管理園區事業輸出入貨品時,經核准自行點驗者,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廠)。貨品出區時,應由實施帳管事業報經海關核准之保稅業務人員依規定填具「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自行點驗後放行出區。

(三)實施帳管園區事業之保稅機器設備輸入屆滿五年後,由實施帳管事業自行除帳。

(四)實施帳管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以B6、G7報單,向海關報關,得憑海關通關文件於海關放行後,自行點驗進區(廠)。

(五)實施帳管園區事業將保稅貨品售予園區內其他區內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連同裝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於次月15日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採按月彙報方式辦理。

(六)課稅廠商售與實施帳管事業之貨品用B1報單,視同外銷貨品,其須申請減免稅或退稅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放行後發給視同出口證明文件。

(七)實施帳管園區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予其他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者用B2報單,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申報,辦理退貨出區手續。

(八)實施帳管園區事業之貨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進出口日期。

(九)實施帳管園區事業間借入、借出及歸還保稅原料、物料、燃料、半成品、成品,應由雙方聯名填具「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成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十)實施帳管園區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者,應向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限准許進口類,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不得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

(十一)實施帳管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同區或其他科學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加工者,其加工品得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處直接出口。

(十二)實施帳管園區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者,應向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後辦理。實施帳管園區事業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十三)實施帳管園區事業接受同區或其他科學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委託加工者,依(十二)規定辦理,其加工所添加之原料,得申請除帳。

(十四)實施帳管園區事業將保稅產品運往區外展示者,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產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十五)實施帳管園區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科學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出區。

前項保稅貨品應於出區後6個月內運回,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其情形特殊不能於前述前限運回者,應檢具區外受理廠商或他關區分廠書面資料,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經海關查明屬實後,得展延之;機器、設備應由管理局或分局同意,其合計期限不得逾一年。

(十六)實施帳管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出入廠(倉),應於3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者,於海關放行後7日內登帳。

(十七)實施帳管園區事業之貨品輸往國外時(B9),應將貨品存放海關核准登記之出口貨棧或其他指定地點,並檢附裝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報關。

八、科學園區進出口報單種類

詳附件

九、科學園區自國外輸入貨物通關流程

詳附件

十、科學園區輸出國外貨物通關流程

詳附件

十一、保稅區或課稅區輸入貨物通關流程

詳附件

十二、科學園區內銷貨物通關流程

詳附件

十三、臺中關駐中部科學園區辦公室服務地點

(一)地址:臺中市大雅區科雅路6號一樓
(二)電話:(04)25602706
(三)傳真:(04) 25602732

 

 

 

 

發布日期:113-05-10 點閱次數: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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