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駐中部科學園區辦公室成立於民國95年,依照「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管中部科學園區事業之帳務設立、稽查等事項。由於科學園區事業實施帳冊管理,業者進口保稅貨品免繳進口稅捐,除須防止保稅貨品私運出區外,亦提供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服務,使園區事業能夠順利由國外輸入機器設備及原、物料,並將其加工製造產品運銷國外(或課稅區)。茲將科學園區貨物進出區通關須知介紹如下,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疏漏或變更,請參考有關法律規定。
二、科學園區減免稅捐之規定
科學園區之設置,以引進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技術人才,激勵國內工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工業之發展為宗旨。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3 條規定,免徵下列各項稅捐:
(一)由國外輸入之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二)自國外輸入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三、科學園區事業保稅帳務管理輸出入貨品處理之限制
科學園區事業保稅帳務管理事業之產品、樣品、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廢品下腳等,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攜往區外。
四、科學園區輸出入貨品之報關
園區事業貨品輸入、出科學園區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先向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憑以向海關辦理報關、查驗、放行等手續。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辦理。逾期並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台幣二百元,前項滯報費徵滿20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時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參加帳冊管理之園區事業可於進出口地海關辦理進出口通關(進口限B6、G7報單,出口限B8、B9報單)。
五、本關駐中部科學園區辦公室受理收單暨派驗時間
本關駐中部科學園區辦公室驗估單位對輸出、入園區貨物之通關,均採即時服務方式辦理;即「報單採隨到隨辦、即派即驗」。
六、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之重要規定
1.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規定視同外銷,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放行後,得申請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賣方廠商憑以辦理沖退及減免稅捐。
2.前項貨品再行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七、實施帳冊管理園區事業之貨品進出區之重要規定
(一)園區事業無論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與供貿易用之成品,均應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
(二)園區事業輸出入貨品時,經核准自行點驗者,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廠)。貨品出區時,應報經海關核准之保稅業務人員依規定填具「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自行點驗後放行出區。
(三)園區事業之保稅機器、設備輸入屆滿五年後,由園區事業自行除帳。
(四)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以B6、G7報單,向海關報關,得憑海關通關文件於海關放行後,自行點驗進區(廠)。
(五)園區事業將保稅貨品售予園區內其他區內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連同裝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於次月15日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採按月彙報方式辦理。
(六)課稅廠商售與園區事業之貨品用B1報單,視同外銷貨品,其須申請減免稅或退稅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放行後發給視同出口證明文件。
(七)園區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予其他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者用B2報單,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申報,辦理退貨出區手續。
(八)園區事業之貨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進出口日期。
(九)園區事業間借入、借出及歸還保稅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應由雙方聯名填具「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十)園區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者,應向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限准許進口類,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不得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
(十一)園區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同區或其他科學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加工者,其加工品得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處直接出口。
(十二)區外廠商得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者為限。園區事業受託加工,須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前,應造具產品單位用量清表,及加註受託加工案件字樣送海關備查,並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十三)園區事業之原料或半製品得委託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加工,加工廠商所添加之保稅原料得申請除帳。
(十四)園區事業將保稅產品運往區外展示者,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產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十五)園區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科學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出區。
前項保稅貨品應於出區後1年內運回,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十六)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出入廠(倉),應於3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者,於海關放行後7日內登帳。
(十七)園區事業之貨品輸往國外時(B9),應將貨品存放海關核准登記之出口貨棧或其他指定地點,並檢附裝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報關。
八、科學園區進出口報單種類
詳附件
九、科學園區自國外輸入貨物通關流程
詳附件
十、科學園區輸出國外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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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稅區或課稅區輸入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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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科學園區內銷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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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臺中關駐中部科學園區辦公室服務地點
(一)地址:臺中市大雅區科雅路6號一樓
(二)電話:(04)25602706
(三)傳真:(04) 2560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