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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貨物通關須知

前言:

臺中關轄區內設有潭子及臺中港二處科技產業園區,由海關依照「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貨品輸出入之驗關及運輸途中之監督、稽查等事項。由於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進口保稅貨品免繳進口稅捐,除須防止區內保稅貨品私運出區外,海關在辦理進出科技產業園區貨物之通關業務時,以區內事業能夠順利自國外或國內課稅區取得機器設備及原料、物料,及將其加工製造之產品運銷國外(或課稅區)為原則。雖然區內事業之設置及管理,悉依照「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範,但關於區內事業進出區貨品之通關業務,則由海關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關稅法」及「關稅法施行細則」、「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海關緝私條例」等關務法規辦理。本須知僅提供概略性介紹,如有疏漏或變更,請參考有關法令及規定。

二、科技產業園區之保稅貨品定義:

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管理之保稅貨品,包含下列貨品:

(一)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實驗用動植物及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

(二)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由課稅區廠商售與之貨品,並須辦理沖退或減免進口稅捐、貨物稅或營業稅者。但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不在此限。

(三)自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含同一科技產業園區)或其他保稅範圍免稅輸入之視同進出口貨品。

(四)專案進口大陸物品。

(五)前四款貨品經加工製造之半成品或成品。

三、科技產業園區減免與補徵稅捐規定:

為促進投資,國際貿易設置之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有保稅貨品進出科技產業園區者,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向海關申請監管,由海關核准實施帳冊管理。

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免徵下列各款稅捐:

(一)由國外輸入之機器設備之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二)自國外輸入之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實驗用動植物及供貿易、倉儲業轉運用成品之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其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區內事業產製之保稅產品輸往課稅區者,按出廠時形態之價值扣除附加價值後課徵關稅,並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貨物稅及營業稅;其提供勞務予課稅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附加價值之計算,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依規定免徵稅捐者,除進口貨品仍應辦理通關手續外,無須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繳納保證金。

四、科技產業園區輸出入貨品之報關: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先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辦理。逾期並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台幣2百元,前項滯報費徵滿20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5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參加帳冊管理之區內事業可於進出口地海關辦理進、出口通關(進口限G1、G2、B6及G7報單,出口限B1、B2、B8及B9報單)。
業務承辦單位: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C) 保稅組保稅查核課,電話(04)26595216分機203、202;潭子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T) 保稅組保稅查核課中加業務股,電話(04)25323594分機15、22。

五、科技產業園區進出口報單種類(如附件)。

六、科技產業園區報單應備文件(如附件)。

七、本關保稅組保稅查核課科技產業園區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圖:

(一)臺中關保稅組保稅查核課科技產業園區國外輸入科技產業園區貨物通關流程如附表一(如附件)。

(二)臺中關保稅組保稅查核課科技產業園區輸出國外貨物通關流程如附表二(如附件)。

(三)臺中關保稅組保稅查核課科技產業園區國內課稅區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輸入科技產業園區貨物通關流程如附表三(如附件)。

(四)臺中關保稅組保稅查核課科技產業園區內銷貨物通關流程如附表四(如附件)。

八、自課稅區攜運物品進入科技產業園區之重要規定:

由課稅區輸往科技產業園區內供區內事業自用或供轉口外銷之貨品,視同外銷,得依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其入出區程序如下:

(一)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者,於輸往加工出口區時,向海關辦理進區報關手續,海關應於放行之翌日起10日內發給通關證明文件;運返課稅區時,應按輸往課稅區時之價格及稅率,課徵有關稅捐或補徵已減免或已退之稅捐。但機器設備入區已逾5年者,不在此限。

(二)不須申請減免稅或退稅者,於進入科技產業園區時,免辦前款手續。

前項貨品如需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應向海關辦理報關取得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由區內事業在統一發票扣抵聯簽署證明由其購買。
業務承辦單位: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C) 保稅組保稅查核課,電話(04)26595216分機203、202;潭子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T) 保稅組保稅查核課中加業務股,電話(04)25323594分機15、22。

九、實施帳冊管理區內事業之貨品進出區之重要規定:

(一)所稱實施帳冊管理貨品,指下列貨品:

1.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實驗用動植物及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

2.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由課稅區廠商售與之貨品,並須辦理沖退或減免進口稅捐、貨物稅或營業稅者。但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不在此限。

3. 自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含同一科技產業園區)或其他保稅範圍免稅輸入之視同進出口貨品。

4.專案進口大陸物品。

5.前四款貨品經加工製造之半成品或成品。

(二)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

1.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

2.經進、出口地海關放行之貨品。

3.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

4.符合特定條件之區內事業,其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貨品。

5.其他經海關核准之貨品。

前項第四款所稱特定條件,由管理處會商海關公告之。

(三)區內事業免稅輸入之自用機器、設備,其輸入屆滿五年後,由區內事業自行除帳,得免列帳監管;出區時,憑加工出口區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區,無須報關。

(四)區內事業進、出口貨品,除於科技產業園區內通關外,亦得選擇在進、出口地海關,依通關之作業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科技產業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應於船機卸貨後,即向輸入地海關申報,運往區內辦理通關手續。但運往與港埠或機場鄰接之科技產業園區,未經課稅區者,其貨品免辦押運或加封手續。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科技產業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卸存區內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指定地點。 前項貨品得申請海關核准在區內事業廠區或其他指定地點查驗或完成手續後放行。

(五)實施帳管事業將保稅貨品售與同區內其他區內事業,買賣雙方應於交易後5日內聯名填具區內事業交易申報書,向海關申報,或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完稅。
區內事業間非交易性之交付或收受保稅貨品,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業務,得比照「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方式,於次月15日前辦理按月彙總申報。

(六)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須申請沖退或減免進口稅捐、貨物稅或營業稅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放行之翌日起十日內發給視同出口證明文件。

(七)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與其他科技產業園區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以完稅方式申報。 前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申報,辦理退貨出區手續。

(八)區內事業之貨品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 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

(九)區內事業間借入、借出或歸還保稅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於進區(廠)或出區(廠)五日內,檢送由雙方聯名填具之區內事業借入或借出原料、半成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

前項貨品,限自借出之日起3個月內歸還。

(十)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者,應填具委託加工申報書,註明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註明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

區內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之保稅貨品,得分批出入區;出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自行點驗出區;加工品運回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十一)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科技產業園區或其他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加工者,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5條第1至第3項規定辦理。

(十二)區內事業得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者為限。

前項貨品進區時,區內事業應填具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進出廠紀錄卡,自行點驗進區(廠);加工品運出區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於加工品出區前,造具用料清表,及加註受託加工案件字樣送海關備查,並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審核報單時,得要求提供委託加工證明文件。

(十三)區內事業接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科技產業園區或其他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委託加工者,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8條第2至第5項規定辦理。

前項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該添加之保稅原料、物料得予除帳。

(十四)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者,應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後辦理,並填具出區展示申書,經海關核准後,自行點驗出、進區。

前項貨品價值超過「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之一定限額者,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並提供稅款擔保後出區;貨品運回時,憑「出區展示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

(十五)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或測試者,應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後辦理,並於出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補稅。

前項貨品運往區外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保稅貨品出入區(廠)修理、檢驗或測試紀錄卡,自行點驗出區;貨品運回入廠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第1項貨品價值超過管理處會同海關公告之一定限額者,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並提供稅款擔保後出區。

(十六)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科技產業園區或其他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修理、檢驗、測試或展示、或運往保稅工廠修理、檢驗、測試者,準用「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5條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辦理。

(十七)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出入廠(倉),應於3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者,於海關放行後7日內登帳。

(十八)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在科技產業園區內通關者,應將貨品存放海關核准登記之出口貨棧或其他指定地點,並檢附裝箱單、下貨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報關。但貨品以整裝貨櫃裝運輸出者,得逕存放於區內事業場所。
業務承辦單位: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C) 保稅組保稅查核課,電話(04)26595216分機203、202;潭子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T) 保稅組保稅查核課中加業務股,電話(04)25323594分機26、28

十、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貨品:

進口繳現、保稅倉庫之申請出倉進口、核准內銷之應稅貨品及非保品出口,按輸出入貨物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萬分之四費率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
承辦單位: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C) 保稅組保稅查核課,電話(04)26595216分機203、202;潭子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T) 保稅組保稅查核課中加業務股,電話(04)25323594分機15、22

 

 

 

 

 

發布日期:112-11-17 點閱次數: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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