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以上限量所稱瓶(盒、罐、包、袋)均以「原包裝」為限;超量部分,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同意文件。
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旅客攜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以上限量所稱瓶(盒、罐、包、袋)均以「原包裝」為限;超量部分,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同意文件。
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