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專區業者申登資格、程序及書表
一、申請登記資格
(一)須為港區內之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相關規定,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應設置於國際通商港口之管制區內,爰已具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資格者,其經營之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須位於港區管制區內始得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專區貨棧地點應在國際通商港口之管制區內。
(二)申請業者之資本淨額應在5千萬以上: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設立專區之業者,其資本淨額應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不足新臺幣5千萬元者,應提供擔保。
二、申請程序
(一)受理單位:本關稽查組巡緝課
(二)設立申請(書面審查)許可階段:業者提出「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審查。
1.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申請書,並附下列相關建置規劃書件。
(1)專區所在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確認專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包含專區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及專區建築物使用權證明文件。
(2)封閉型場所平面圖:明確標示專區實體隔離設施及警衛哨所及實體隔離設施應定著於地面,其材質應堅固不易破壞,高度及設計均應有效防杜貨物不法移動進出專區情事發生。
(3)營運規劃書:包括專區地點、擴充能力、建築構造(分設貨櫃暫存區、點貨區、進口區、出口區、查驗區、待放區、扣押區、緝毒犬及檢疫犬勤務區)、預估貨物量、經營計畫及團隊、船舶靠泊碼頭、營運財務規劃及其他營運規劃相關文件。
(4)通關設備建置書:包括X光檢查儀進出倉刷碼設備、進出倉異常警示系統、監視器錄影系統及其他通關設備。
(5)緝毒犬設施設計圖:包括緝毒犬候勤室、待勤室、適合緝毒犬作業之輸送帶及其他相關設施。
(6)檢疫犬設施設計圖:包括檢疫犬備勤室、綜合作業室及其他相關設施。
(7)電腦連線及設備規畫書:包括符合海關管理作業需求之資訊系統及電腦備援措施及其他相關軟硬體設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電腦)。
(8)其他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需要之設備規畫書。※以上書件所載設施及設備詳細需求請參考「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設施及設備需求表」
2.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3.資本淨額證明文件影本。※以上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需與公司設立登記表上蓋印之印鑑一致)
(三)登記申請(實地勘查)營運階段:業者應於提出「貨棧登記證(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專用)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文件,向海關申請實地勘查。
1.貨棧登記證(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專用)申請書。
2.貨棧地點、建築構造及倉內設施、儲位佈置圖說(及提出當地地方政府建物使用許可執照及消防合格證明)。
3.貨棧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4.與通關網路業者簽訂之契約書及連線測試報告。
(四)海關審查流程
1.書面審查:海關受理申請後,將於審查書件及證明文件齊備之翌日起30日內完成書面審查作業,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2.實地勘查:經海關完成書面審查合格之業者,應於海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6個月內完成專區建置作業,並以書面向受理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經海關實地勘查符合,發給貨棧登記證後,始得營運。
3.書面審查及實地勘查之特別延長期間請參考「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及其「審查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