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101001248號令訂定「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及案件收受窗口」,並自即日生效。 內容及申請書詳關務署網站(連結) 本關補償案件收受窗口:(04)26565101 分機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