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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01001248號

 


訂定「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

 

 
署   長    謝  鈴    媛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1-01-18 點閱次數: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