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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

 

一、我國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規定

為區分進口貨物之來源,用以認定該等貨品國籍(nationality),財政部於83年9月30日發布訂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以認定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歷經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99年12月24日修正第3條,第12條文規定,明定與我國簽訂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其進口貨物之原產地分別依各該協定、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所訂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之。另本部關務署公布「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作為海關執行作業之依據。
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3種:

  1. 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一般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1. 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
    2. 貨物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其實質轉型係指下列情形:
    1.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
    2. 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以上者。
  2. 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貨物,符合下列規定者,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
    1. 自該國完全生產之貨物。
    2. 貨物之生產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者,其附加價值率不低於50%者。
  3. 與我國簽訂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其進口貨物之原產地分別依各該協定所定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之。

二、WTO原產地規則調和工作介紹

不同國家間原產地規則歧異導致貿易及投資之障礙,為確保原產地規則被之明確性、一致性、透明性及可預測性並促使世界貿易運作更為穩定,前GATT締約國遂一致同意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追求國際原產地規則之調和(harmonization)工作。

WTO原產地規則協定(pdf檔案)係烏拉圭回合談判完成後生效之WTO系列協定之一,透過多邊貿易協定將原產地規則納入國際規範,並設立委員會推動調和工作計畫(Harmonization Work Program),其範圍僅限於各國貿易保護政策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至於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在WTO原產地規則協定中則僅達成象徵性意義之共同宣言。

WTO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調和工作自1995年7月展開後,由於各國立場與意見分歧,進度甚為緩慢,短期間內難以達成共識。為確保國內原產地規則符合國際性規範,將密切注意WTO原產地規範調和工作計畫之進度,俾於該工作計畫達成結論後據以修正我方相關法規。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11-15 點閱次數:112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