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受罰攜帶和運送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出香港記得申報
一、 香港特區政府已於本(107)年7月16日起開始實施「實體貨幣及不記名 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規定任何旅客攜帶價值逾港幣12萬元(折合新臺幣約48萬元)之現金類物品,包括任何法定貨幣的紙幣或硬幣、 旅行支票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必須在入境香港時主動向海關申報,並 經「紅色通道」入境;若旅客進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之大量現金類物 品,則需以電子方式預先向海關申報。
二、香港海關於上揭條例實施後設3個月寬限期,若入境旅客因疏忽而違反該 條例,海關僅作出書面警告,寬限期已於本年10月15日屆滿,其後初 犯者將遭罰款港幣2仟元(折合新臺幣約8仟元),再犯或個案涉及跨境 洗黑錢、不法份子的海外融資,則最高可遭罰款港幣50萬元(折合新臺 幣約200萬元)及判監2年。
三、為維護訪港國人之權益及避免誤觸法網,請訪港旅客密切注意及配合有關 法規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