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和運送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出香港須申報及披露
一、 香港於107年7月16日起實施「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針對跨境運送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以下統稱為 「現金類物品」)進出香港,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
二、 依據該條例規定如下:
( 一 ) 經指明管制站入境香港之旅客攜帶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折合新臺幣約 48萬或等值外幣)以上現金類物品,須使用現行紅綠通道系統下之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二) 即將出境離港及經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入境香港之旅客,則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披露是否持有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之現金類物品,若持有, 則須書面申報有關資料。
(三)若成年人陪同幼年人(16歲以下)並知悉該幼年人持有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之現金類物品,則該成年人須為該幼年人申報或披露。
(四)進口或出口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屬同一批次貨物之現金類物品,須以 電子方式透過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該系統業於107年7月3日啟用)預先作出申報。
三、國人對於前揭規定若有不瞭解之處,可參考香港海關網站(網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行政特別行政區政府),亦可事先致電香港海關查詢(專線電 話:852-28157711),瞭解個別需求之申報規定,避免因不諳港方新規定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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