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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3年4月16日北普遞字第1131024067號函一份(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普遞 字第 1131038417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3年4月16日北普遞字第1131024067號函一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為釐清事實需要,協查案情並製作談話筆錄,納稅義務人陳美夏經本關以郵件送達皆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經7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由本關快遞機放組(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翔路101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關快遞機放組巡緝二課辦公室提取。

發布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4-06-11 點閱次數: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