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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攜帶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1所列毒品,及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藥品 (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或罌粟籽、古柯、安非他命、大麻、大麻籽、四氫大麻酚(THCs)含量大於10ppm之大麻或大麻籽產製品等)。

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2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瓦斯槍等)、彈藥(如子彈、爆裂物等)刀械(如已開鋒之武士刀)。但持憑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並於出境時向海關申報者不在此限。

三、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之物品。

四、 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古物等。

五、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六、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陸域動物)或海洋委員會(海域動物)之許可,不得出口;如兼屬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列管物品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除個人非商業之擁有或持有,穿戴、攜帶、包括於個人行李或家庭搬遷,且合法取得不超過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國貿局)111年4月26日貿服字第1110150998號公告「個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准許免辦理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出口或再出口許可證之適用範圍」之「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二物種之非活體標本及其產製品數量及重量得免向國貿局申請CITES出口及再出口許可證辦理輸出,如旅客攜出超逾上述公告範圍之數量與重量或屬其他用途皆須需檢附國貿局簽發之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詳細規定請參閱「出口限額」篇及「寵物通關」篇)

七、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24-08-27 點閱次數:43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