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存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存倉期限為2年,2年內必需申報進口或退運出口。但如係供應國內重要工業之原料、民生必需之物資、國內重要工程建設之物資或其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保稅貨物,如不在規定之存倉期間內申報進口或退運出口,自存倉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關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費,滯報費徵滿20日,仍不申報進口或出口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處理。
三、 保稅貨物於保稅倉庫間轉儲,其存倉期限,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自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之保稅貨物再轉儲至保稅倉庫者,其存倉期限,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本案聯絡單位:保稅組,電話(04)26565101分機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