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稅倉庫應在港區、機場、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鄰近港口地區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內設立。
貳、設立保稅倉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經主管機關核定得作為倉庫使用之建築物,並視其存倉貨物之性質,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或其他確保存倉貨物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之設備及適當之工作場所。
三、倉庫出入口應設置效能正常、具備提供海關隨時調閱查核功能、二十四小時錄影及存檔三十日以上之監視系統。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四、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作業。但設於國際航空站管制區內,僅供旅客寄存行李之保稅倉庫及專供儲存航材用品之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五、經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申請核准存儲貨物之露天處所,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不在此限。
參、申請設立保稅倉庫,請備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登記: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公司統一編號、倉庫地點、建築構造及倉內佈置(附圖說明)、保稅倉庫擬存儲貨物之種類。(可於關務署網站下載)
二、保稅倉庫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所有權狀(權狀上所登記之建物地址,應與保稅倉庫登記資料表上之倉庫地址一致)及其影本。倉庫如係租賃,應另檢附租賃契約與其影本及建物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保稅倉庫經廢止登記時,其保稅貨物可繼續存放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海關處理保稅貨物。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免檢附前開建物 所有權人承諾書。
三、須使用倉庫露天處所者,應另備具倉庫露天處所平面圖與其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四、保稅倉庫自行審查表(如附表)。
五、經濟部商業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監事名冊影本各1份。
六、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連線用戶證號核定函
七、其他條件:
- 申請設立存儲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之保稅倉庫者,以輪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為限。
- 申請設立存儲危險品之保稅倉庫,應另檢附當地消防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出具對設置地點及庫內安全設備之同意文件。
- 申請設立存儲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以下簡稱重整貨物)之保稅倉庫,應另檢送所需使用之設備清單。
- 申請設立存儲展覽物品之保稅倉庫,應另檢送陳列展覽物品辦法或展覽計畫書。
「本案聯絡單位:保稅組,電話(04)26565101分機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