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物於規定存倉期間內,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得申請海關核准於倉庫範圍內辦理重整。
一、 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4條,保稅貨物得依下列方式辦理重整:
(一)檢驗、測試:存倉貨物予以檢驗、測試。
(二)整理:存倉貨物之整修或加貼標籤。
(三)分類:存倉貨物依其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
(四)分割:將存倉貨物切割。
(五)裝配:利用人力或工具將貨物組合。
(六)重裝:將存倉貨物之原來包裝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
二、 保稅貨物之重整應受下列限制:
(一)不得改變原來之性質或形狀。但雖改變形狀,卻仍可辨認其原形者,不在此限。
(二)在重整過程中不發生損耗或損耗甚微。
(三)不得使用複雜大型機器設備。
(四)重整後不合格之貨物,如屬國內採購者,不得報廢除帳,應辦理退貨,如屬國外採購者,除依規定退貨調換者外,如檢具發貨人同意就地報廢文件,准予報廢除帳。
(五)重整後之產地標示,應依其他法令有關產地之規定辦理。
三、 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於保稅倉庫內重整貨物前,應向海關報明貨物之名稱、數量、進倉日期、報單號碼、重整範圍及工作人員名單,經海關發給准單後,由海關派員駐庫監視辦理重整。但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及設於科技產業園區之保稅倉庫,得免派員監視。重整貨物人員進出保稅倉庫,海關認有必要時,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退運出口或轉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應在報單上報明貨物重整後之名稱、規格及數量等,並應申報海關核准之重整案號及檢附核准重整之文件,以供海關審核。其有使用國產貨物者,並應報明所使用國內課稅區廠商、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採購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數量、規格、製造廠商名稱及原報單號碼等退稅資料。
「本案聯絡單位:保稅組,電話(04)26565101分機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