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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報關後,可否申請存儲保稅倉庫?

一、依據關稅法第58條規定,進口貨物在提領前得申請進儲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限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出口者,免稅。
二、保稅倉庫存儲貨物之規定: 

(一)保稅倉庫得存儲下列貨物: 
    1. 一般貨物。
    2. 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
    3. 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
    4. 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
    5. 礦物油。
    6. 危險品。
    7. 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簡稱重整貨物)。
    8. 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
    9. 展覽物品。
    10. 供免稅商店銷售用之貨物。
    11. 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 
(二)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下列貨物: 
    1. 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2. 毒品、管制藥品。
    3. 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4. 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5. 管制輸入貨品。
    6. 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7. 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1)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2)放射性物品。
 (3)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4)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5)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6)鑽石原石。
 (7)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書入文件之物品。
    8.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註:保稅倉庫存儲自國內採購貨品亦同。

「本案聯絡單位:保稅組,電話(04)26565101分機362」

發布日期:110-06-29 點閱次數: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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