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關稅法第58條規定,進口貨物在提領前得申請進儲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限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出口者,免稅。
二、保稅倉庫存儲貨物之規定:
(一)保稅倉庫得存儲下列貨物:
1. 一般貨物。
2. 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
3. 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
4. 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
5. 礦物油。
6. 危險品。
7. 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簡稱重整貨物)。
8. 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
9. 展覽物品。
10. 供免稅商店銷售用之貨物。
11. 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
(二)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下列貨物:
1. 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2. 毒品、管制藥品。
3. 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4. 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5. 管制輸入貨品。
6. 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7. 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1)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2)放射性物品。
(3)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4)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5)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6)鑽石原石。
(7)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書入文件之物品。
8.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註:保稅倉庫存儲自國內採購貨品亦同。
「本案聯絡單位:保稅組,電話(04)26565101分機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