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經核定准予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二)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案件。
(三)經核准記帳之進口原料營業稅,由海關按月逕依其總出口沖銷金額沖銷之。沖銷後之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明細資料,存於海關網站,供廠商查詢。
(四) 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應出具「外銷品原料自行具結記帳分案申請暨切結書」乙份,切結書應列明具結記帳金額、進口原料名稱、外銷品名稱、數量等,其上所蓋印鑑應與存關備查印鑑相符。
「本案聯絡單位:保稅組,電話(04)26565101分機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