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提供經濟部工廠登記證乙份。
(二)「外銷品原料稅授信機構擔保記帳切結書」,外銷廠商於切結書內填列之外銷品名稱等資料,並具結保證:如不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沖銷記帳稅款或逾期欠繳稅款及應繳各費,願任由海關留置其報運進口貨物拍賣抵繳,絕無異議。
(三)經財政部核可之授信機構所開發之「擔保外銷品原料應繳進口稅記帳保證書」,第一聯正本(進口地海關存查)由授信機構填妥後逕寄海關承保;第二聯副本(進口地海關對記後退回授信機構以代替對保)交廠商向進口地海關辦理保證手續。保證書正副本之印鑑應與存關備查之印鑑完全相符。
「本案聯絡單位:保稅組,電話(04)26565101分機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