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區內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者,應填具接受區外加工申報書,檢附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說明加工過程及所使用或添加之原料、物料,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後辦理。
前項貨品進區時,區內事業應填具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進出廠紀錄卡,自行點驗進區(廠);加工品運出區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前項貨品,得辦理按月彙報,但應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預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
前揭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準用同辦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辦理 。
「本案聯絡單位:
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C),保稅組保稅查核課,電話(04)26595216分機203
潭子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T),保稅組保稅查核課中加業務股,電話(04)25323594分機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