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區內事業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免稅貨品輸往課稅區委託加工者,其出區之貨品,應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入之貨品項目。
2.前項委託課稅區加工之區內事業及受託人,均應受管理處、分處或海關之查核;其經核准出區委託加工之貨品,限在受託人處所加工,非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不得變更之。
3.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者,應填具委託加工申報書,註明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註明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
一、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影本。
二、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一份。但前有核准案例並註明核准文號者,免附。
4.區內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之保稅貨品,得分批出入區;出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自行點驗出區;加工品運回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5.前項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應將進出廠有關資料,依規定期限輸入建檔,並按月印製替代紀錄卡之報表,於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備查。
6.委託課稅區加工貨品,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其不能如期運回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延期,展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屆期未運回區內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補稅。
7.區內事業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出口或輸往其他保稅區者,應檢具出口地海關核發之報單副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海關結案。
8.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科技產業園或其他科技產業園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加工者,依前述第4至第6項規定辦理。
「本案聯絡單位:
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C),保稅組保稅查核課,電話(04)26595216分機203、202
潭子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T),保稅組保稅查核課中加業務股,電話(04)25323594分機15、22」